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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车驾车用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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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车驾车用车的规定

关于xxx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购车驾车用车规定

各县委、县政府,市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中等学校,各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纪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纪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xxx实际,对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购买车辆

1、小轿车的购置配备标准要严格按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厅字[xxx]xxx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2、财务独立的县处级单位,一般不准购买六缸越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方可购买越野车。

3、车辆购置配备,要严格按省下达给我市的车辆执行,认真办理有关手续,不准超编购车。对超编的车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收回后调剂给缺编单位使用或由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款上缴本级财政。

4、市、县各单位报废或更换车辆,要到国有资产部门办理手续。对擅自报废、划拨和变价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5、凡更换或购置车辆的,由政府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经费情况,在坚持排气量和价格标准的前提下,综合考察车辆价格、性能、耗油、维修费用等因素,按照等价择优质择廉的原则,公开竞价,进行统一采购。购车经费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6、严禁党政机关以“借用”之名长期占用企事业单位下属部门的车辆。严禁向企事业单位摊派和借用资金购车辆。已占用车辆和摊派费用的应主动退还。久拖不退的严格按省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7、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和上述规定,认真清理超标、超编、超载小汽车。对违反规定擅自购车、超价购车或挤占挪用扶贫项资金购车者,要严肃查处,给予纪律处分。

二、关于驾车、用车的规定

10、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驾车都必须遵守车管制度和交通规划,遵守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车管规定。

11、严禁各级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对违反规定驾驶公车肇事的领导干部,要严肃查处,并由本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当年的国家公务员考核一律定为不称职,造成恶劣影响者,要追究其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严禁领导干部和职工用公车办私事,若因特殊情况确须使用公车的,必须按里程支付汽油费。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和车辆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1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购车、驾车、用车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14、我市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15、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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