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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街道机关财政资金管理,严格预算支出,确保干部职工工资、福利的正常发放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济长财字[2005]2号文件规定,结合办事处实际,经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就加强街道机关财务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望各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费支出对象和范围
我街道财务支出对象为街道在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街道聘干和退居二线在编人员);支出范围为:工资、公务费、职工福利费及其它支出。有经济收入的部门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经费支出标准
1、工资性支出,按照区人事局、财政局核准的工资、津贴及其它补助的发放标准,每月由街道财政所拨入银行,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实行统一发放。
2、公务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会议费、职工教育经费、机动车燃料及修理费、取暖费、水电费和电话费等。
(1)办公费,办公用品由财政所实行统一购置和发放,并进行登记、核销,一月一公布。无经济收入部门(含党政办公室)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打印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定点安排,原则上全年打印费不准超过5万元。有经济收入部门的打印费用自行解决。
(2)会议费。党工委、办事处召开的一般性会议支出由党政办公室列出预算,财政所直接拨付到党政办公室安排使用;重大会议和大型活动的开支由党政办、财政所抽调专人管理,统一安排;部门性会议费用由部门自行解决。
(3)职工教育经费。干部职工参加的学历、职称、晋升学习,其学费、差旅费等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组织指派或上级明文规定的除外)。未经组织批准自愿参加的各类脱产学习,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一律停发。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求,到外地挂职的干部,其工资待遇按上级文件执行。凡上级安排的培训班、外出参观学习等经费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4)电话费。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每人每月电话费补贴200元,享受正处级待遇(含正处级)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0元,话费随工资发放。各部门电话费继续实行包干制度,财政所按照电信部门规定的交费时间提前拨付党政办公室,每月拨付标准为3100元(含部门电话包干费、微机联网费、党政网)。特殊部门电话费用实行包干制,由街道财政统一列支,其中城关派出所每年2000元、武装部每年1000元。
(5)水电费。街道办公楼水电费用由街道财政统一缴纳。水电管理由行管办具体负责,加强管理,定期检查,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6)采暖费。按照区热电公司核定的采暖费标准,由分管财政的领导签字,财政所直接缴纳。
(7)退休在编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和住房公积金。在编的干部职工正式退休后只发安家费及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不享受建房补助费。
(8)机动车燃料及维修费。
车辆保养维修实行定点包干制度。车辆保养维修时,由办公室开具维修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到指定厂家维修。对违反审批程序或不在指定厂家维修的,一律不予签字报销。车辆维修保养费实行总量控制,由党政办统一安排使用。
车辆养路费、保险费由财政所统一购买发放。
车辆燃油费,日常车辆用油由财政所及时购买油票,党政办统一安排用油。,实行燃油定额包干制,每车每月用油不得超过200公升,超支不补。外出参观学习及中心工作等特殊情况用油,按有关程序由财政所直接安排。
3、招待费。凡上级单位或外地来人到我街道进行公务活动,需要就餐的,由有关领导通知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开具餐券到指定饭店就餐,无餐券一律不予报销。要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其标准为每人40元(含烟、酒、饭菜等)。对有经济收入的部门,招待费用执行上述标准,经费自理。
4、服装费。按国家有关着装文件规定,服装费由个人、财政和所在部门按照3:4:3的比例承担。
三、经费支出的程序
1、财政资金的支出。5000元以下开支由分管财政领导签字;5000元以上由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共同签字;大额支出由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
2、非税收部门资金的支出。凡是有收费的部门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储存、及时入帐入库,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各单位银行多头开户、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巧立明目、乱支乱用资金,违规者追究部门负责人及会计的责任。对合理的开支,100元以下的办公费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5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把关审签;500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的领导签字;大额支出由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从部门经费中列支。
3、各管理区资金的支出。各管理区的收支必须纳入街道财政统一管理。财政所设立专人,统一帐薄,统一核算,统一票据,统一记帐。对500元以下的合理性支出,由管理区书记签字;500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领导签字;2000元以上的由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签字,从管理区经费列支。管理区的债权债务由各管理区自行负责。
四、财产物资的管理
1、财产物资的管理。各管理区及各部门的一切财产物资均归街道办事处所有,由行管办、财政所负责登记,并建立财产物资帐目、档案,档案一式两份,财政所、行管办各执一份。街道财产、物资的调拨、购置和报销,必须报分管领导签字,并经党工委研究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购、处置、调拨、挪用任何街道财产物资。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后果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财产、物资的购置、报销应由财政所、行管办及时入帐登记和备档(报销后应及时在帐目中注明)。财产、物资的存放由街道指定专门仓库存放。出库时应办理出库登记。
2、固定资产管理。街道各部门、各管理区的一切固定资产(房地产、车辆、耐久物品)产权均归办事处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产权的隶属关系,不得买卖、处置和改作其它用途。如变更产权、处理和改变其用途,应报办事处审批。各部门(农、林、水等几站所)的房地产及其它固定资产,由办事处财政投资建设的,未经党工委、办事处审批,不得变卖、开发和作一切权属变更;产权界线不清的应由街道有关部门作好产权界定工作(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权属界定前不得作任何处理。
四、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经管等部门联合组成财务监督审计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有关部门和管理区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规定自之日起执行,与本文不相符者,以此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