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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历史进程中,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宏大工程中,其地位和职能作用是什么呢?笔者就此作一粗浅探讨。
一、运用检察职能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是维护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
憧憬和谐社会,建设美好家园,始终是人类梦寐以求的一个主观愿望或者社会理想,也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人几十年来奋斗不止、追求不懈的社会发展目标。怎样描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轮廓?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经验总结以及新世纪现阶段我国社会改革、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情况,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这样概述,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根据上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象表述和基本特征,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在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大工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其他机关和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依法调整涉及国家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特别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财产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行使法律监督角度直接或间接地推动建立社会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这与人民检察院担负的任务是统一的,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监督法律实施,惩罚犯罪活动,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他应主要在三个方面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一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作用。我国实现和追求的民主法治,是要社会主义的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为了保护社会主义民主,我国刑法将侵犯民主权利列为犯罪,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罪名,如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在选举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等等。对上述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民检察院都要依法行使审查逮捕权和提起公诉权,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是通过检察执法活动,在维护包括司法公正在内的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作用。维护公平和正义,是当代国际司法活动的主旋律。从我国几十年来的司法实践活动发展史看,尽管党中央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依法办事的观念不断增强,执法水准不断提高,但由于封建传统思想残余的影响,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执法队伍素质良莠不齐,受利益、利欲关系的驱动,司法活动中的办人情案、办关系案、办金钱案,甚至司法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中的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枉法追诉、枉法裁判、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屡屡被暴光。总的看,我国目前司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公正执法水平仍然比较低,存在问题比较多。媒体经常披露,在一些地方时而出现正义者、正义力量受压抑、压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对包括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活动依法进行侦查、提起公诉,通过国家审判,惩治邪恶,保护善良,维护司法公正,进而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公平正义。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三是通过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安定有序中发挥作用。我国正进入一个经济全新高速发展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自己,离不开一个稳定的发展大环境,离不开一个建立在有序运转大机器之上的社会和谐整体。人民检察院正是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通过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具体监督手段,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人权和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立案权、侦查权,严厉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认真做好出庭公诉,发表公诉词,向有关发案单位发送检察建议、征求办案工作反馈意见,结合案例宣传和在重点单位、部门,重点环节深入调研,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教育公民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情操、守纪律的新型社会主义公民。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每一项职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息息相关,环环相扣,检察职能履行的是否到位,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质量都有着较大的影响。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宏大社会工程,人民检察院任重道远,人民检察官责无旁贷。
二、运用检察职能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人民检察院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通过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通过依法使用各种监督手段来进行的,即通过做好每一项具体的检察执法活动,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台大机器助动。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发展趋势和状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应重点把握好三个问题:
(一)要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障人权角度,不断强化和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维护司法公正,弘扬正义。要在长期坚持严打方针,突出打击重点的基础上,在以下两个方面加大监督力度。
1、加大抗诉工作力度。审判环节是案件诉讼的终端,是司法实体审理的归宿,是评判和衡量司法是否公平公正的检测点,也始终是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重点。要认真注意审查两类案件的判决:一是重罪轻判即依法应该判重刑甚至极刑的案件而从轻判处。如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判处死缓,应该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却判处无期以下徒刑。在司法实践中,确有一些经济条件好,或者有这样那样“关系”、“门子”的犯罪者家庭到处奔走,意图动摇法官意志,不惜“花钱保人头”或者“花钱买轻刑”,也确有一些地方的审判机关,在个别案子上片面强调某些证据认定分歧和从轻减轻情节,滥用“自由裁量权”,以“慎重”为由,该依法重判的案件作了轻判,使法律天平倾斜,亵渎了法律的公正性,导致受害人家属随着案件流程上上下下疲惫上访,奔走呼吁,在社会上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不少案件由于错误判决,经检察机关直至最高检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后,被撤销原判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就是最好的例证。不可否认,重罪轻判案件中也确有不少对案件事实、证据、情节和法律条文的不同认识问题,但并不是所有判轻判错的案件都是认识问题,案外的因素不可忽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除了重罪轻判的司法不公情况外,还有一个需要值得注意的司法不公倾向,即依法应判处实刑的案件却作了缓刑判决,这在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处上比较普遍。很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发案居高不下,腐败犯罪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普遍认为司法机关打击不力,反映呼声很大;另一方面我们的一些司法机关却出现片面“轻刑化”,对公职人员犯罪大量适用缓刑,导致出现“前面查(案),后面放(人)”的现象,社会上的“说法”颇多。所以笔者认为,当前需要司法机关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应该统一执法思想,统一把握执法尺度,而仅靠检察机关“本系统统一”、“一家统一”是远远不行的。同时对于适用缓刑明显畸轻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行使抗诉权,而不应自身禁锢和缠缚于“追求抗诉成功率”。
2、加大对刑事立案监督的力度。尽管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有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的监督权,但是受案件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一些应该立案的案件不立,应该请捕的案件却作了治安或者劳教处罚的现象,这是多年来我国刑事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而对这些应该“法办”的案件没有法办,人民检察院受刑诉法职能分工管辖中有关规定限制,案件情况往往掌握不了,如果受害蒙冤的当事人“忍声吞气”不到检察机关或有关部门控告,或者通过以足够赔偿的方式“违法调解”处理,案件就“销声隐匿”了。客观上讲,公安侦查机关特别是基层办案部门,如派出所、刑警、治安、交警、巡警等警种都处于第一线(包括检察机关反贪、渎检部门),与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分子直接打交道,这些执法岗位和环节都是最容易出现权钱交易、人情交易的岗位。腐蚀和反腐蚀,拉拢与“下水”情况很复杂。在这个“是非区域”,是否公平正义,是否稳定有序,都是通过大量的一件件具体案件的如何处理来体现,这中间既有大量的“人民卫士”的赞誉声,同时也有相当“处理不公”、“花钱走门子”的抱怨甚至谴责声。所以检察机关应该切实从人民群众身边大量发生的、人民群众最关注的、违法犯罪分子最容易侵害的刑事案件抓起,把刑事立案监督做为检察监督的一个重点,在不断加大监督工作力度的同时,要搞好有关检察立案监督工作的社会宣传,努力扩大案源渠道。要主动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沟通与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努力将刑事案件中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现象遏制和降低到最低程度,不断化解基层治安矛盾纠纷。
(二)要从大力查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加强和改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维护执政党权威高度弘扬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有序。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是要靠依法治国,二是要靠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即社会各级管理层。人民政府应该在社会公众中有高度权威和公信度,管理层中的公职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是奉公守法、爱岗敬业、清正廉洁的真正的“人民公仆”,这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阶层和谐、群体和谐以及人与人之间和谐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社会问题易发多发,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在众多社会矛盾、利益冲突中间,大多数公众对社会腐败问题最敏感,反映最强烈,而腐败问题的直接话题往往指向“官员腐败”。正是由于少数政府官员及其他公职人员包括农村企业基层组织管理人员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从而不断导致和引发了大量基层农村村民、企业职工的集体控告上访事件,有的甚至导致刑事案件,妨碍了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进而影响了整个社会稳定,危害了经济建设发展。因此说,严重的腐败问题是当今最大的社会不和谐,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必须稳定有序,而政治稳定首先必须下大力气从铲除腐败抓起,从政府廉洁高效、官员勤政廉政做起。人民检察院作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义不容辞的重任。要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果,昭示社会告慰民众。这是取信于民,争取民望,避免阶层间、群体间矛盾对立,实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消除和减少阶层与群体之间,最终人与人之间最大不和谐的渠道,同时也是检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高低,工作是否有作为,作为大小的主要标志之一。在当今腐败现象还未有效遏制,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岗位职务犯罪发案率较高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该坚持“二个突出”,即突出大案要案的查处,突出重点部门重点案件的查处,特别是瞄准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审批、不依法行政案件和司法机关有罪不究、重罪轻判背后的贿赂案件。在抓紧大案要案和重点部门案件查处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和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路子,以各种形式加大反腐宣传,以案释法,充分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提高公民依法治国观念,以扎扎实实的查处职务犯罪的实际行动和丰硕成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厦添砖加瓦。
(三)从依法处理好涉检、涉法上访案件角度,努力消除和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和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实现社会稳定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一个混乱秩序、动荡不已的社会,与和谐社会是格格不入的。作为检察机关,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党中央“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结合检察职能和各地工作实际,从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转型时期的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当前发生在农村基层乡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就目前讲,一个不争的基层矛盾现实是:不少农村村务财务不公开或者是半公开,假公开,公款吃喝,假公济私,少数乡村干部非法致富,或者靠钻政策和体制漏洞而暴得大利。一些行将倒闭或半倒闭,工人领不到工资的企业,往往是“穷庙富方丈”,以此引发出较多的社会矛盾,产生大量的群体性上访。所以依法处理好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涉法上访和其他控告申诉案件,是当前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要针对上访群众普遍不懂或少懂法律知识的情况,坚持“苦口婆心”做工作,想方设法息诉、罢访。同时检察机关应实事求是正确认识所办案件质量,对确实办错的案子,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痛痛快快该依法退款的退款,该赔偿的赔偿,避免当事人缠诉不止,导致工作被动。同时要加强与政府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沟通,把检察机关处理好人民群众控告申诉、涉法上访工作纳入党委社会治安防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总体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