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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办,县级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支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促进全县公务员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流动制度,形成有效的公务员竞争机制,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经研究决定,对县级机关公务员空缺职位实行考调。实施意见如下:
一、考调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和注重实绩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和分级负责原则。
二、组织领导
为顺利有序开展县级机关空缺职位考调工作,成立×县县级机关公务员公开考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考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县级机关公务员考试调动工作。
三、用人计划的报送及审核
县级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和职位配备公务员。有公务员职位空缺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单位的《公务员用人计划》。《公务员用人计划》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公务员编制数、现有人员状况、空缺职位数和拟考调的公务员职位数,拟考调的公务员职位名称及所需报考条件等。《公务员用人计划》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上报县考调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四、用人单位范围及报考对象
(一)用人单位范围
1、有公务员需求的县级党政机关:县委所属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所属机构、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县政协所属机构等。
2、有公务员需求的县级群团组织:县总工会、县团委、县工商联、县妇联、县科协和县残联等。
3、有公务员需求的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县级事业单位:县卫生执法监督所、县地震办、县志办等。
(二)报考对象
符合考调条件及用人单位职位需求条件要求的各乡镇、县属各部门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五、报名条件及资格审查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一)报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服从安排,身体健康。
2、报考人员必须是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符合考调条件及用人单位职位需求条件要求的各乡镇、县属各部门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试用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和在职脱产学习人员不得报考。
3、考调人员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4、报考前三年的年度考核应在称职及以上等次。
5、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涉嫌违法违纪正在立案审查期间的不得报考。
6、考调人员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的有关规定。
所有参加考调的公务员,根据用人单位空缺职位所需要求和本人条件,只能选择报考一个职位。报名人数与职位拟调人数之比不得低于3︰1,不足3:1的,要进行调剂补充。经调剂后仍低于3:1的,由县考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是否开考。
(二)资格审查
县考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符合报考资格者,核发《准考证》。
六、考试、考核及调动
考试调用工作坚持“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调用”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1~2次。
(一)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和岗位能力测试,由县考调领导小组按有关程序统一组织。
笔试的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
面试采取现场演讲、答辩、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在思想政治水平、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报考职位的适应程度以及专业知识、综合分析、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岗位适应能力测试是指把参加测试人员同时放在所报考职位的实职岗位上进行测试,承担同样的工作,从而进一步了解应试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知识等综合素质,以及在实践工作中的运用情况,重点要测试应试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如特殊要求的职位需加试的,由县考调领导小组组织用人单位进行。
(二)参加考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报考人数在10人以下的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的前3名,报考人数在10人以上的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的前5名,参加面试;
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笔试占总分的70%,面试占30%),从高分到低分的前2名,到所报考职位的实职岗位上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岗位适应能力测试;
测试期满后,由县考调领导小组对参加岗位适应能力测试的人员进行综合考查,考查后确定正式拟调人员,并以适当形式对其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调用问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统一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七、纪律与监督
在考调工作中,有关单位及人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必须严守考调纪律,增加考调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如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川人发〔2003〕56号),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八、其它
(一)因职位特殊或专业特殊不宜公开考调的职位,由单位提出用人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调用。
(二)行政管理类、执法监督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党政机关工勤人员的考调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由x县考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