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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机关财务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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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机关财务制度一

×乡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务开支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逐步减轻财政债务包袱打开财政工作局面推进我乡廉政建设进程,促进我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经乡党委研究决定,制定乡的财务管理制度,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预算管理制度。

年初,由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各种影响单位收支的因素制定本单位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送乡财政审核调整,经乡人代会通过后,给各单位下达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各单位按预算组织实施,支出由财政所按收入进度和开支计划核拨资金,年度执行中,如有超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财政追加指标并拨款。如有短收,则自动减少支出指标。年终决算,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一)、收入减免的审批

各有收费权限的单位和部门为了工作的开展需要对一些特殊的事项作出处理而需要降低收费标准和直接减少或免收费的必须报乡财政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批以便于财政的综合平衡,否则财政不予核减收入指标,不追加财力,短收的款项由执收经办人负责补足。

(二)、支出的审批

⒈项目支出预算经费的开支由财政所审核,乡党政办公会通过,由乡长审批。

⒉基本支出预算经费的开支,元以下的开支,由财政所长审核,审核属实后报乡长审批。元以上的开支由财政所长列席的党政办公会集体决定。

⒊每月底财政所应以报表的形式向乡长报告部门资金收支情况。

三、现金管理制度。

(一)、支付限额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确定一个适用于本单位的现金定额,但各单位一次性开支在元以上的原则上用转帐结算。

(二)、现金的管理

⒈出纳人员应按现金开支计划提取现金,现金未开支前应放置于很难搬动的保险柜内(定期调整保险密码),每日下班前应将未开支的现金存入银行,注意存取途中的安全。

⒉禁用未入账的“白条”顶库,机关班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借款的,由乡长审批后才能借用,并且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偿还,借用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保证实际数与账面数一致。

⒊对现金的长款应按会计制度作为单位收入、短款应由出纳人员负责赔偿,严禁将二者相抵。

⒋提高业务技能,增强防伪能力,特别是认识假币的能力,对收到的假币由出纳人员负责赔偿。

四、票据管理制度

(一)、票据的领购

⒈对各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专用收费票据,乡属部门领回后到乡财政票据管理员处对所领票据作备查登记,加盖财政所印章后才能使用。

⒉乡属各部门应凭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文件)到乡财政所交清旧票,然后才能领用新的合法票据,并交纳票据工本费。

⒊各单位应对所领的各类票据的时间、本数、套数、定额票据的金额等作详细的记载。

(二)、票据的使用

⒈各单位应对收费的票据加盖收费单位公章,认真填写收款人和缴款人姓名、收款日期,对一式几联的收据,应用复写纸同时填写一式几联。

⒉对有编号的票据应按编号的次序序时填写,不得跳号开出票据。

⒊收费票据应有收费的项目名称、收费详细内容、大小写金额填写准确无误。

⒋一式几联的票据不能用铅笔填写,其它票据只能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

⒌收款人和填票人原则上应用私章代替手工填写。

(三)、票据的保管。

⒈各单位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平时放入保险柜内,严禁随意摆放。

⒉对遗失的票据,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票据管理部门报告遗失票据的种类、本数、套数、收费的金额等。并在公共性报刊上申明作废。对遗失的定额票据,按所遗失票据的金额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⒊票据管理员应随时盘点票据库存、交旧领新,保证各部门票据的供应。

(四)、票据的缴销

⒈各单位应将已使用票据的存根交回票据管理员处、并且交已开除票据所收费的金额总计填写在票据封面的右上角。定额收据按已开除数核定金额。

⒉票据管理员应对票据的领、存、销情况建立台帐,随时反映出票据的结存情况,登记已收费票据的收费金额,并与收费会计和主办会计核对一致。

⒊单位变更、或取消收费权时、应交收费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票据全部交回票据管理员处,并登记已开除票据的收费金额、未使用票据的份数和序号。

五、实物财产管理制度

(一)、新增财产的管理

⒈机关财产单项价值在元以下的,由乡财政所负责购置,元以上元以下的由乡主要领导研究决定,元以上的由乡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基本支出预算除外),元以上的进入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⒉乡机关的所有财产由财政所购置并作备查登记后领用。对日常维修用及批量金额大(或累计金额大)的灯管,小车费油费、修缮费等,由财政所指定购买地点进行定点供应,由财政所定期与业主结算。

⒊接受捐赠的实物财产按购置财产的办法处理。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⒋盘盈的财产应补充登记,补办领用手续。

(二)财产的使用调配

⒈机关的房屋、小车、办公桌椅由党政办调配;其它财产由财政所调配。

⒉接受捐赠的财产要转赠的由乡领导研究决定,具体工作由乡党政办和财政所负责办理。

⒊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已有集体财产的,应先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理部门调剂使用。

⒋对需要新购置的,必须先向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购回后统一调配。

(三)、财产的处置

财产的变卖:单项购置价值在以下的由各单位处置,购置价在元以上以下的由财政所审核后报乡主要领导决定,单项购置价在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由乡党委会(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所有的报批工作由乡财政所负责。

(四)、财产的日常管理

⒈各单位和个人应尽力保管和维护集体财产,防止遗失和意外损坏,凡因个人的原因造成财产遗失和损坏的由个人负责照价赔偿。

⒉集体财产严禁随意调换、随意改变用途、改变造型、改变结构,凡出现前述情况的财政收回财产的使用权,或收取相当金额的资金用以恢复原状。

⒊所有财产的修缮由乡各单位集体统一进行,私自修缮和装修的单位收回后单位和新使用人不补偿任何费用。

⒋所有的实物财产财政应建立相关的账目和备查簿,每年应进行一次财产清理,掌握财产的变动情况。各单位、各办、每人使用的财产财政登记造册,制定领用登记表一式二份(使用人和财政各一份),双方签字确认。

⒌对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的,应办理完财产遗交手续后,组织人事部门才能办理相关的调动手续,否则,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组织人事经办人负责赔偿。

⒍非工作原因使集体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保管人负责一切责任。

六、小车费管理制度

(一)、小车的使用管理

⒈乡政府的小车统一由乡党政办安排,乡长分管。

⒉有资格用车人员:现任党委、政府、人大领导,党委成员,特岗人员(党政办主任、财政所长)可用车;财政所、农经站运送重要票款可用车;机关干部重病就医可用车。其余一律不派车。

⒊每次用车要由用车人申请,党政办签派车通知,驾驶员凭派车通知方可出车。

(二)、小车的修缮和补给管理

⒈对每次修理费在元以下的由驾驶员决定,元以上的由乡长决定。

⒉对一次性修理费在元以上的,必须要有财政人员的参与确定。

⒊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外修理和加油的,必须经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同时告知财政所。

(三)、小车规费的管理

⒈小车的保险按县的规定实行定点保险,保险费和合同由乡财政与保险公司进行结算和签定。

⒉小车的养路费由驾驶员与征收所结算后在财政所报账。逾期不缴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⒊过路、过桥费由驾驶员与收费处结算定期凭派车单和有效收费发票在财政报销。

(四)、小车费用的报销

⒈小车的费用的报销必须附有派车单,并且是凭财政审核的合法票据。

⒉派车单所附的票据必须与派车单上的时间、地点、里程、经由地一致。

⒊驾驶员的工资及福利由乡财政根据适时工资水平提出方案,经乡党委、政府同意后执行。

⒋如因驾驶员的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负担全部费用及责任。

七、电话费管理制度

⒈凡安装有电话的办公室,必须保证电话的畅通。

⒉电话费按现凭职务级别包干使用,党委、人大、政府的正职领导每月包干元、副职领导及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财政所长每月包干元、其余各办主任每月包干元、副主任每月包干元、其余人员每月包干元。财政所长及总预算会计另加网费每月包干元,党政办秘书办公室另加电话费每月包干元。

⒊按上述标准,超支自负、节约归公。

八、打字复印费的管理

⒈打字复印应本着为乡机关服务的原则,保证乡机关的各资料的及时高质量打印。

⒉乡党政办、财政所的资料在打印时登记,按月与财政所结算。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各办及站所、外单位和个人所需打印的资料必须先登记,然后由打字员按财政制定的标准收费,实行先收费后打印并按月与财政所结算。

⒊打印的标准:腊纸元张,复印纸元张,文件头子元张白纸元张。

⒋每月打字员应将打印登记表和打印收费一并交乡财政所结算。

⒌打字复印所需的各种设备和材料由乡财政所负责采购。设备的维修由乡财政负责联系和结算。

⒍打字员应做好打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设备。保管好各种打印材料,不准将设备及材料带出打印室。不准私人自带材料用集体设备进行免费打印。一经发现有前述行为,按应收费金额的两倍扣除工资。

⒎乡机关需打字复印的资料只能在乡打字室打印,特殊情况确需在外打印的,必须经乡财政同意,否则按弄虚作假处理。

九、水电费管理制度

⒈乡政府办公楼的水电费和初装费由财政负担;其它各处的水电费和初装费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划归经费归口管理的部门和私人负担。

⒉未经乡财政所和党政主要领导的批准,严禁在办公室使用取暖设备及和降温设备。否则由该办和个人承担当月政府办公楼的所有电费。如造成其它责任的,由使用人负全部责任。

⒊严禁用集体的水电洗衣做饭,每发现一次罚款元。

⒋未经乡财政同意不对电路、水路进行私拉乱接。否则按前述⒊条处理。

十、差旅费及办公业务费的管理

⒈下村费按机关业务干部每人每月元、随工资发放,不在报销其它费用。

⒉职工在县内出差每一次最多只能报销车船费元。用政府集体车辆的出差的(包括搭乘领导用车),不能报销车船费。

⒊县内出差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请示乡主要领导同意且在县内的住宿一般干部不能超过元晚,副职领导、各办主任及站所长不能超过元晚,党政主要领导不得超过元晚。

⒋因公到县外出差的,车船费按规定据实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等包干一般干部元天,副职领导、各办主任及站所长元天,党政主要领导元天,如报销伙食费的,一般干部扣除元天,副职领导、各办主任及站所长扣除元天,党政正职领导扣除元天,职工凭正式发票到财政所报账,节约归公,超支不补。

⒌经县委、县府研究并以县委、县府的名义通知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培训的,按组织机构开具的发票据实入账;县级部门承办的,经请示县分管领导同意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培训的,经乡党政正职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组织机构出具的发票总金额的;其余情况,一律不得公费报账。

⒍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的脱产学习人员,一年以上的,每天补助伙食费元一年以内及各种短训班每天补助伙食费元,但下村费和伙食补助费只能享受一项。

⒎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参加的以提高学历为主的各种学习,学习时间视同上班对待,但不得报销任何费用,获得毕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大专元、本科元、硕士元。

⒏严禁各单位报销出租车费和摩托车费。特殊情况需要的,必须报乡主要领导同意。

十一、招待费、会议费管理制度

(一)、招待费管理制度

⒈乡机关的所有来人来客,因工作需要确需用餐的,原则上在机关食堂就餐,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的必须报乡主要领导同意。

⒉所有的接待用餐必须到乡党政办开具派餐单,伙食团凭派餐单承办伙食。

⒊伙食费接待标准(以现任最高职务为准):县级领导元桌,乡主要领导元桌,一般工作人员元桌,村干部来乡联系工作的,每人每餐元。

⒋所有的接待用酒、水原则上掌握在元以内。不准发工作烟,特殊情况须报乡主要领导同意,并由财政统一采购后,各经办人在乡财政领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由各部门承担。

⒌县部、委、办、局的以上的领导来乡由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领导指定的人员作陪;其余人员来乡由各办及站所对口接待,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人员作陪。

⒍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领导检查工作,年终目标检查、干部考评、乡党委、政府重大的突击性、临时工作接待开支由乡领导酌情决定。

⒎机关干部下村的伙食费,按每餐元计算,机关干部先行到乡财政所自行负担元购买餐券,并按实际开支的数额由村干部(凭干部工作日记实、村部签字、办伙食户签字)到相应的部门报销元。

(二)、会议费的管理

⒈机关内部的会议(包括各办及站所之间的交流)不得发生会议伙食费。

⒉要求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要发生会议伙食的会议,必须请示乡主要领导同意,并由乡党政办提前负责通知开会人员、各办、各站所和筹办会务,以减少会议次数和降低会议费用。

⒊党代会、人代会,中、晚餐每桌(含酒、水)元。

⒋县委、县府及各部、委、办、局在我乡召开的现场办公会等各种会议,若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按主办单位的要求办理,若由本乡承担的,按党代会和人代会的标准执行。

⒌会议伙食一律在乡机关办理。

十二、罚则

⒈不按财政的要求设置和处理账务的由乡财政责令改正,若限期内仍不能改正的,财政所有权剥夺其财务单独核算的资格,收归财政统一集中管理。

⒉拒不纳入财政统管的单位和部门,停发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工资,并根据情节轻重,酌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⒊私自在银行开设账户和公款私存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并按发生额处理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其罚款由个人承担。

⒋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而乱用白条收据的,以及使用统一票据而截留收入的,按发生额处罚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罚款由个人承担。

⒌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并停止供应票据。

⒍不按时交财务资料到财政所做账的,财政所有权缓拔部门经费(缓发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工资),直到停止拔款(停发工资),并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⒎不按规定将发票交由规定的审核人审核的,视为弄虚作假,出纳不能报销。若查出报销的,对经办人按贪污公款处理,对出纳按弄虚作假处理。

⒏对不能按时完成收入计划,无法完成财政集中资金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不能领取当年的综合考核奖,且不能参与任何评优。

⒐若各办及各部门超出财政核定的开支定额(或支出计划)的由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各承担的超支费用。

⒑未经财政审核私自举债的,由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各承担举债利息的,财政按举债额的作为财政平衡资金。

⒈对无票收费、白条收费、收费不按时交入财政专户的,按贪污和挪用公款处理。

⒉违反规定,涉及金额大,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本制度适应用于乡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其它单位参照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除上级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制度从发出之日起施行。

×乡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