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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市政府法制局本文转载自网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本《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年月开展以来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近年的工作运行当中,由于全国各地都属于试点运行时期,国家没有完善的统一制度,致使各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一直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境况。为了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最近郑州市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郑政文号。这个文件总结了近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经验教训,出台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有效举措,是指导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了贯彻落实好这一文件精神,为了解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起草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加大征缴力度,增强基金的支撑能力。该部分主要对欠缴、迟缴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按郑州市的规定了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处理办法;二是严格执行退休政策,有效控制基金流失。该部分对离退休的审核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的待遇发放、养老金的支出管理原则、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三是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完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该部分主要强调了建立缴费与待遇相挂钩机制,对个人帐户积累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意见。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三、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⒈关于从本市参保范围外调入机关事业单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人员,要按年限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通知》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人员在调入我市办理参保手续时,以调入时确定的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我市现行的缴费比例与原地个人缴费比例之间的比例差补缴养老保险费。郑政文号对此类人员也有要求补缴费的规定,但在补缴费标准的确定上我们又与郑州市的规定有所不同。按照郑州市的规定,此类人员应按调入地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月份的养老保险费。但我们认为,此类人员在调入时其个人缴费部分已经转移到本地,再按本地标准全部补缴,明显属于重复缴费,同时也加重了个人的经济负担。因此,我们在依据郑州市规定的基础上,对补缴费做了更加合理的调整,即只补缴差额部分。本文转载自网
⒉关于对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的待遇发放问题。根据郑政文号文件的规定及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局的函复,明确规定对“因其它原因,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而办理提前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包括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一律由原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发放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改由社保部门发放。
⒊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问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开展以来,就一直存在着缴费与待遇相脱节的问题,即缴费多少与退休待遇的高低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体现出养老保险制度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从而造成单位和职工参保意识不强,缴费积极性不高。因此,建立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机制,把职工在职时的缴费体现在以后的退休待遇当中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这样,职工在得到了回报的同时也可以大大激发缴费热情、增强社会保障意识。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在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号文)有关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定的基础上,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帐户的方式,来达到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目的。在建帐模式上,也采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方法,将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并与此相对应,养老金的计发在按原政策执行的退休待遇的基础上增加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这样就可完全解决缴费不吃亏问题。
以上说明,请予审定。
新密市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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