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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实现公平正义 减少涉检上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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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实现公平正义 减少涉检上访案件

党中央决定在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体现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其中公平正义是我们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公平正义的尺度往往掌握得有失公允,造成了一些涉检上访案件的产生,长期干扰我们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此我们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因此我们需要探讨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具体做法。

一、从检察机关办案的源头抓起,是实现公平正义,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基础

近年来我们发现一些涉检上访的案件都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引起上访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或办案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不满。有些上访人在案件处理的当时没有申诉,原创: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当事人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致使涉检上访案件缕缕发生,成为影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经过对这些案件的复查,发现有的案件确实是我们检察机关处理不当,大都发生在自侦案件立案侦查后至提起公诉或作不起诉、免予起诉之前。具体的可以分为几种类型:一是定案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其中有在一个案中对本应当定罪的事实可以收集到的证据而不收集定罪,对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事实反而定罪,在检察机关撤销原决定的情况下,上访人仍要求返还扣押款物;二是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扣押犯罪嫌疑人赃款,在案件终结后没有定罪部分的款额不返还犯罪嫌疑人;三是检察机关在党委的指示下参与企业的清欠工作,使一些经济纠纷、民事案件与检察机关的行为相联系,造成一些法院的判决或行政处理上不公平。

为了杜绝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上存在的不公平正义的问题,必须从办案的源头抓起,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主要应当从下面的三点做起:

1、严把证据关,保证案件质量。我们要牢记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我们不能在办理自侦案件上只追求案件的数量,忽视案件的质量。严把案件证据关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去做:(1)在收集证据上做到全面收集证据,既收集有罪证据,又不能忽略无罪证据。对能收集到的证据要收集到位,达到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凡是定罪的事实必须要多个证据证实或证据间能形成链条,不认定有罪的事实也要有证据证明无罪。对于确实无法查清的,无证据证明有罪的事实,坚决不能认定有罪。(2)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上,要注重证据间的矛盾的审查,看是否能达到证据间的矛盾合理排除,对于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来使用。(3)在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上要逐级负责,承办人在向科长、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汇报案情时不得隐瞒案件事实的任何内容,对重大疑难案件在案件侦查终结时,应当由侦查部门设专人审核证据,对案件证据进一步把关,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要严格按照证据标准审查,不得出现对证据不确实充分的案件,为了考虑内部的关系,照常起诉或者作相对不起诉。

我们坚持做到以上严把案件证据关,可以达到对当事人不枉不纵,杜绝案件的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对其认定有罪不服的申诉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上访。

2、扣押财物及时处理,杜绝非法扣押。在《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根据这条规定,我们在办案中应当做到:(1)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的或者经法院判决案件对定罪的和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2)检察机关对没有定罪或者不属于非法所得的财物,在立案侦查后扣押的,应当在法院判决后或者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后,立即返还当事人本人或者财物的所有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不正确执行《刑法》规定的现象,如:

(1)在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时,因为当时对犯罪的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先扣押了部分财物,但在作不起诉或法院判决后,对多扣押部分财物不及时清理返还被不起诉人或者犯罪分子。(2)在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时,由于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或者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有违法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扣押,但是侦查终结时因证据不充分而不能定为犯罪或非法所得的部分财物,没有返还犯罪嫌疑人。(3)对法院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被告人被检察机关扣押的财物不予返还。

我们检察机关对于不正确执行《刑法》规定的现象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去解决:(1)检察机关内部要制定关于处理扣押财物的制度,确定固定的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应当由自侦部门或公诉部门负责处理,要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判决后接到决定书或判决书及时对被不起诉人和已决犯的扣押财物依法进行处理。(2)对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非法所得的财物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这包括检察机关作不起诉的或法院作存疑罪名不成立判决的及起诉案件中部分事实因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的案件。其争议是:第一种意见认为,这部分扣押财物既然是因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为犯罪的数额或者是非法所得,就应当无条件的返还给当事人或财物的所有人。第二种意见认为,这部分扣押财物虽然是因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为犯罪的数额或者是非法所得,但是“证据不足”不能等同于“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违法”,不能让犯罪分子或被不起诉人占经济上的便宜,所扣押的财物不能返还。对此,检察机关应当着眼于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隐定,化解社会矛盾,采纳第一种意见,对因证据不足不认定的事实部分所扣押的财物及时的返还当事人或财物的所有人。

3、严格遵守案件管辖范围办案,不得参与经济纠纷案件。近年来检察机关参与经济纠纷案件是时常发生的,检察机关在所辖区的党委领导下工作,往往行政、企业等部门对一些经济纠纷发生引起的债务关系难以处理时,想借助司法机关的力度来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所以让党委出面找检察机关出面帮助清债。检察机关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工作的,因此则是毫无疑问地听从指挥,结果造成一些不良的后果,另外还有一些是由于检察机关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在办案中发现了应该是属于企业的财物流失在外的,及时帮助清欠回来,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但这些行为是违反了检察机关的规定:不允许参与债务纠纷的清偿。由于检察机关参与债务纠纷的清偿,导致一些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行政处理上不公平,引起上访人长期上访无果。因此检察机关要采取控制这样的现象继续发生:(1)对党委布置的清债任务也要讲明检察机关的纪律,我们相信党委是会理解我们的难处的。(2)对我们在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的财物流失在外的,应当向企业引导走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经法院的判决或调解来解决债务关系。

二、从检察机关人员业务素质抓起,是实现公平正义,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保证

在涉检上访的案件审查中发现,有些案件的质量是粗糙的,从中体现出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不尽人意的,是引起涉检上访的原因之一。因此我们从中感到:要想达到公平正义,必须有一支业务精通,办案能力强的检察队伍。

要提高检察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必须做到:

1、检察长要重视全体干警业务素质的提高,把这一内容列入到自己工作的日程,常抓不懈,充分的调动干警学习业务的积极性,为干警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2、检察机关要制定出各种培训的学习业务计划,并要落到实处,不能流于形式,定期对干警进行考核,对每个干警的业务水平给予正确的评价,并在提拔使用上有所区别对待,对业务优异者要不断地提拔任用,对业务不良又不努力工作的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激励改变现状。

3、学习业务的范围要逐渐的扩大,不能只学习常用的《刑法》及《刑诉法》,同时要学习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等部门法,还要掌握一些中央和地方的法规和规章。

4、要注重司法经验的积累,对办案和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题在解决过程中积累起来就是好的办案经验,对今后的工作都具有指导意义。

三、从检察机关人员责任心抓起,是实现公平正义,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前提

检察机关人员的责任心对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是否得到保障是起到一定的作用,可能由于办案人的责任心不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上出现错误,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本不该定罪的定了罪,本该定轻罪的定了重罪;同时也可能出现该定罪的没定罪,该定重罪的定了轻罪。这样使公平正义受到了损害,同时也亵渎了法律所赋予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准确把握这个神圣的权利。对检察机关人员的责任心应当从如下抓起:

1、对检察人员进行坚持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检察职业道德的教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把为人民执法,通过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执法的目的和归宿。

2、对检察人员进行应当具有爱岗敬业精神的教育,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承办的每个案件,保证案件质量,不枉不纵,不放过真正的犯罪分子,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3、对检察人员进行清正廉洁、秉公办案,不徇私情的教育。

4、对检察人员进行适应新形势不断更新执法观念的教育,特别在现阶段,在我们的工作中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要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四、从立法上抓起,是实现公平正义,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根本

从涉检上访案件来看,有些上访案件迟迟不能息诉的原因就是有些问题现存的法律无明文规定。应当对涉检上访案件制定法律予以调整。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三种情况应当立法解决:

1、对存疑不起诉或因证据不足,罪名无法认定,判处无罪的案件,其已扣押的财物如何处理。无论在国家赔偿法里或其他法律中均无明文规定,致使在处理这类上访案件时无所遵循,在立法上应当明确这两种法律结果应当如何处理。

2、对不能认定有罪,但可以认定已经扣押的财物虽然是从犯罪嫌疑人扣押的,可是此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是其他单位所有的,在返还财物时是返还给犯罪嫌疑人还是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无明文的规定。原创: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认为此款应当返还给他本人,不能返还给单位,如果检察机关返还给单位就长期上访,一直到将钱返给他为止,对此应当有个明确的法律规定。

3、对上访人的行为和理由范围应当有个立法规定,因为并不是所有上访人都是有正当理由的,有些上访老户从根本上说就是无理访、闹访,检察机关不答应其无理要求就大闹检察机关,越级上访,直至进京上访,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只靠检察机关一味追求息诉不能达到真正的息诉,必须有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约束,对一些故意无理上访、闹访的当事人,应当通过立法予以惩罚,否则同样保证不了社会的隐定。

五、从对涉检上访案件的息诉上抓起,是实现公平正义,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补救

对涉检上访案件妥善的处理,达到息诉的目的,也是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补救措施。从司法实践中我们摸索到要达到息诉应当从如下几方面去做:

1、对待涉检上访人的态度上,要将上访人视为“有理”,我们要站在上访人的角度去理解其苦恼的心理状态。让他感到检察机关是同情他的处境,理解他的心情,用此方法首先达到缓和矛盾的目的。

2、对待涉检上访人的理由上,要细心地分析,并要对上访的材料进行认真的审阅,对以前存在的涉及到上访案件的卷宗和相关材料要认真的审查,从中分析判断以前处理的结果是否正确,上访人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必要时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达到将案件事实查清,掌握到真正能够息诉的证据。

3、对待涉检上访人的答复上,要耐心细致,具有说理性,让上访人能充分地理解我们答复的内容。对于我们办案中确实存在的错误,要坚决的纠正,将纠正的结果告知上访人;对于我们办案中不存在问题的案件,要维持我们原来的决定,在答复中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去引导、说服教育上访人,让其真正达到息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