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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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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的通知

赣财预[*]5号省直各部门:

*年部门预算已经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你部门*年部门预算批复给你们,请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认真组织好本部门预算执行工作。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完成各项收入预算。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收入,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收入,也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缴库的方式、期限,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预算外收入要按照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部门预算其他收入要按规定依法组织,积极征收,真实反映收支完成情况,完成收入预算。要认真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增收节支,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二、严格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执行,硬化预算约束。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硬化预算约束,认真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科目和数额执行。对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拨款应确保及时、足额、准确,不得截留、滞留、挪用下级单位的预算资金。对人员支出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对不属于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不得动用财政拨款资金安排。要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积极组织项目的实施,并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和使用各项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年初预算中安排的待定项目支出,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具体项目支出计划,经批准后才能执行。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在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对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收入发生超收,当年确需使用的,经批准后只安排项目支出,原则上不再安排基本支出;对发生短收的,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减收支预算。

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不得规避政府采购,也不得随意改变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对列入《江西省省本级*年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要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同时将采购资料报省财政厅备案。对改变采购方式的采购行为,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批准。对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擅自组织采购或越权自行采购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提高预算执行工作水平。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基础管理工作,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序、高效的内部预算管理制度。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要带头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支持财务人员依法理财、依法治财。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所属单位征缴预算收入,督促预算执行进度,检查专项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纠正预算执行中违反财经纪律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

五、为了解和掌握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赣财预[*]52号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做好*年每季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每季度结束后,各部门要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分析材料(含表格)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分管财务处和预算处各一份。

六、各部门所属二级单位预算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本文件规定统一进行批复,并在本文到达之日起15日内批复完毕。批复时,不得随意变动预算或在单位之间进行预算调整。二○○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