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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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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去年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实施“三大”减排工程,加大污染源限期治理力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强化日常监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出现了污染物全面下降的可喜局面。2008年底,国家将对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进行中期考核,要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目前我市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减排任务十分繁重。

为确保中期考核目标和“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四川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12号)和《达州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实施方案》(达市府办〔2007〕117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负总责。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重点企业及重点工程,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监管,严格考核,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加快淘汰、关停运行效率低、单位耗能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小发电机组,在完成《达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达市府函〔2007〕357号)要求关停13.2万千瓦小火电机组的基础上,加大关停力度,力争达到44万千瓦以上。加强对重点行业的分类指导和管理,严格准入制度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实施节能减排发电调度,优化电力结构,发挥水电优势,支持节能减排,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以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发展质量。重点在电力、冶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煤炭、苎麻等行业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开展先进、成熟的污染减排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推广应用。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

三、深化污染源综合整治

(一)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通过新建或扩建污水处理厂工程,完善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率和处理能力,提高污染物削减能力。到2010年全市7个县、市、区所在地全面实现排水管网截流,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加快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研究建立城市工业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行机制,按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的试点工作,通过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减少生活污水排放。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

(二)继续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以苎麻、食品、煤炭洗选、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加大废水治理和技术改造力度,积极推动食品、苎麻等行业有机废水生化处理。在钢铁、电力、化工、煤炭、苎麻等重点行业推广废水循环利用,努力实现废水少排或零排放。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用水部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下达用水计划,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以实施现役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为重点,加大脱硫治理力度。按照新建电厂的要求核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2010年前,完成现有电厂中所有非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设施的建设任务。推动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治理,以非金属矿物制造、化工制造、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加强各类工业炉窑、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治理。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资委。

(三)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农村污染整治力度,突出抓好沼气、农村水污染防治,推广“户集、村收、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发展和应用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处理技术,实现养殖场合理布局。以实施净化工程、绿化工程、美化工程等为重点,加快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加大流域重点污染源治理力度,全面落实《达州市嘉陵江州河水污染防治规划(*-2010年)》要求,削减重点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畜牧食品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环保局。

四、严格减排监督管理

(一)建立科学严格的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加快达州市环境监察管理平台建设;对重点污染源进行自动实时监测;所有循环流化床脱硫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对火电机组加快实施烟气在线监测,加强对烟气污染排放的监管。提升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传输能力,及时掌握新老污染源排污情况和变化动态,并逐步建立完善各级减排数据库,强化政府责任,严格数据公布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二)实施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所有新建或扩建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的一级A标,即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分别为50毫克/升、8毫克/升。提高造纸行业排放控制要求。我市造纸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控制。

(三)建立重点企业总量台账制度。为有效掌控污染源的发展态势,及时掌控污染物总量变化情况,建立总量数据库、工业污染源削减数据库、工业污染源新增量数据库、城市污染削减数据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四)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率。通过建立重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动态档案、加强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促进重点污染源达标排放,提高稳定达标排放比率,实现污染减排。到2010年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5%。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环保局。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加强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抓好重点行业能源、原材料、水资源等消耗定额管理,对能耗高、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计和技术改造,到2010年,完成30%的重点污染源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实现污染物减排。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冶金、建材、苎麻、水泥等传统产业。积极推广节能型建筑、绿色照明技术,引导城镇居民绿色消费。大力推广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逐步关闭小型燃煤锅炉、禁止城市生活燃用原煤。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六、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建立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新建项目审批机制和工业类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标准。所有建设项目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同时,由环保部门依据当地的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许可总量以及工艺水平等核定允许排放量。没有总量指标的地区首要任务是完成污染源削减任务,严格控制新建项目的审批。对无总量指标和总量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准审批(污染治理项目除外),严格实施环境容量“一票否决制”。抓好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矿业、苎麻等重点行业污染控制,加快推进污染源全面达标,对不能稳定达标和没有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一律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和非法排污企业依法关闭;对达标后仍不能满足排污总量要求的,必须坚决削减排污量;对现有超标排污企业依法限期治理。加强对脱硫电厂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已建成脱硫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减排作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

七、完善减排机制

(一)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保有压、扶优汰劣,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1)加强信贷、土地、环保、供电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严格控制投资。加强产业政策及准入条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提供土地,电力部门不予供电,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超标排污企业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要依法关闭。(2)对淘汰类项目,金融机构应停止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贷款;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将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

(二)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1)积极推进资源和环境价格改革,制订污水处理费最低征收标准,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减排投入机制。(2)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力度,对重点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对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实行优惠政策,对清洁生产、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等改造和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或补助。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三)表彰与奖励。对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八、逗硬目标考核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实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和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一)减排工作问责制。各级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和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免谈话、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

各级政府负责人: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签发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相抵触文件;指使、授意或放任有关部门对不利于减排目标实现的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建设或投产使用;对辖区内污染严重、有减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或项目,不按规定责令有关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或取缔、关闭、停产停业;支持、放任已取缔、关闭、停产停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或项目恢复生产、经营,影响减排任务完成;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履行污染减排职责。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未完成年度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等职责任务;出台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或污染物减排要求相抵触的规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准建设项目;为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等;对应由本部门负责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指使、授意、放任已取缔、关闭、停产停业的严重污染企事业单位或者项目恢复生产、经营。

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决定和命令;未完成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违反规定使用或转让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或设备;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限期治理、关闭、停产停业决定;未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擅自闲置、拆除或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谎报、瞒报环境监测数据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对非国家机关任命的有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

(二)“一票否决”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凡是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集团),一律按当年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衡量并通报全市。县、市、区政府在20天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

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行业和企业(集团),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行业和企业(集团)限批;暂停审批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暂停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技改和能力建设)的审批;暂停项目的备案和核准。撤销市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

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集团),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集团),一律不得评选为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

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