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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为执行好这一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由离退休干部或退休职工党员组成的党支部,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社区由离退休人员党员组成的党支部。
2、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按比例拨给的留成党费,采取先上缴后拨给的办法,一般每半年或一年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集中拨给。
3、离退休干部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党费留成拨给部分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要专款专用,明确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4、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澄清底子,掌握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设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情况,从2006年底起按50%的比例向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拨给当年留成党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设置情况,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在每年上报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中,要详细说明当年向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按比例拨给留成党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