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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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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通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7月16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杜绝奥运期间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截止6月底,全省煤矿先后发生事故22起,死亡36人,直接经济损失1575万元。最近一个月,又相继发生了10起共死亡15人的事故。尤其是7月1日榆林神木汇森凉水井煤矿发生放炮事故,死亡18人,给全省煤矿安全敲响了警钟。加之我县上半年也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占全县煤矿今年死亡控制指标的20%。煤矿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各产煤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充分认识到煤矿安全生产在保证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制定有针对性的、切合我县煤矿实际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全员培训,积极整改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抓好煤矿安全生产改造,提升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和安全保障水平

县煤炭局突出抓好采煤方法改革,力争在年底完成2个(北川片区、南川片区)采煤方法改革样板矿,推广壁式回采工艺,逐步淘汰落后采煤方法。要充分发挥瓦斯监控和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平台作用,把事故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要全面实施《陕西省煤矿瓦斯治理十二项规定》,在12月底前督促全县所有煤矿完成县级瓦斯远程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对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认真做好资源整合,坚决打击非法煤矿开采

各产煤乡镇政府、国土局、公安局、煤炭局等部门要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检查监管,做到发现一个封存一个,严防非法矿井死灰复燃。对无证非法矿井,已经关闭之后擅自恢复生产矿井,超层越界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到期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将严格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四、狠抓瓦斯集中治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煤炭局要严格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要求,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逐条逐行落实瓦斯治理措施。凡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管理措施不到位的煤矿一律不得放行生产。同时,要重点加强瓦斯治理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监管,经专项整治验收不合格,无力整改或无法整改的矿井,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汛期水灾排查,坚决杜绝水害事故发生

煤炭局、安监局、防汛办等相关部门要结合百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对全县各煤矿、洗煤厂进行一次全面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各煤矿的入井口、职工住房、供电及通讯设备等部位,查找各类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检查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定”(既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时间、定资金)原则,及时彻底治理,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煤矿不发生透水事故、不因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煤矿企业也要加强汛期灾害隐患的排查,特别是水库、河流等临近矿井,要进行重点自查,确保今年安全度汛。

六、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努力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县安委办要组织煤炭局、安监局,认真分析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精神,按照7月16日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电话会议要求,继续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一是各煤矿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特别要抓好“一通三防”(一通指矿井通风,三防指瓦斯防治、矿尘防治、矿井火灾防治)和防治水、房顶板坍塌等工作,定期检查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完善、可靠、风量分配合理;要在自查中坚持做到“六不准”: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瓦斯电闭锁的不准掘进;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无瓦斯抽放系统不准生产;采区接替不准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并巷减尺;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佩带自救器的不准下井。二是煤炭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重点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的责任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煤矿安全整治是否深入;是否存在已关闭非法煤矿死灰复燃问题;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问题。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采取强硬措施予以纠正,并下达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跟踪监督,确保整改落到实处。

七、落实煤矿安全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追究力度

县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督促煤炭、监察、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煤炭局要严格按照市、县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部署,切实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要依法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矿井要坚决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监察局要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对查处非法矿井工作不力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进一步明确驻黄省市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两个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全县大局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