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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稳定健康增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64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1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各级发改、经济、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共同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程序先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其中,需上报国家审批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需要首先向发改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改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完成后,项目单位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然后向发改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项目单位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改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再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改、经、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协调,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改、环保、规划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各种审批和许可手续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应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就我市涉及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二、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
各级发改、经济、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实行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制度,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并及时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项目开工前和竣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对每个月入库统计的新开工项目,逐个落实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列出详细清单,与同级发改、经济、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部门及时进行衔接沟通,掌握项目各种进展动态信息。
从*年起,各县(市)、区及高新区发改部门应为本辖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已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拟建项目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发改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拟建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且符合鲁政办发明电〔*〕196号文件规定新开工项目"八个必须"条件的,市发改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按月汇总及时报送上级发改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各项规定,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各级发改、经济、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办理各项手续,确保在承诺时限内按时办结。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积极引导各类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重点项目倾斜,加快投资结构调整,推动国民经济优化升级。
四、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发改、经济、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统计、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不定期对新开工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改、经济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查实停止建设,由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统计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