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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县(市、区)登记局:
根据省编委办2007年对省统计局所属各级地方调查队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明确意见,现就部分市、县(市、区)调查队的登记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登记管辖
为方便事业单位办理登记和年检,也便于登记机关实施有效监管,省登记局授权相应市、县(市、区)登记局承担省统计局所属各级调查队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登记事项
名称:*省统计局××市调查队,*省统计局××市××区调查队,*省统计局××县调查队(如:*省统计局鞍山市调查队,*省统计局沈阳市苏家屯区调查队,*省统计局辽中县调查队)。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政府决策及社会需求调查提供社会经济信息。组织实施*省统计局布置的各项常规性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统计快速反应制度;组织开展经济社会有关问题专项调查;根据*省统计局的授权,公布有关统计资料;完成本级政府委托的有关统计调查;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经费来源:财政补助收入。
举办单位:*省统计局。
三、登记办法
授权登记的42个调查队中,其中本溪、新宾等10个调查队是在原来城市和农村两支社会经济调查队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应该按照设立登记的办法实施登记;已经登记的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应该同时办理注销登记。另外,鞍山、辽中等32支调查队由原来的城市或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更名而来,如果此前已经登记,应该按照变更登记的办法实施登记。
四、要求
已经开展注销登记工作的地区,要严格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严格操作;尚未开展注销登记或条件不成熟的地区,要及时收回该单位《证书》正副本和印章,待条件允许时再行实施注销登记。
经授权的登记机关要切实履行登记管理工作职责,严格审查材料,执行法定工作程序,遇到问题及时上报省登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