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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登记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登记管理机构:
一、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事业单位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为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内容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包括使用的印章、标牌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
3、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同一地址。
4、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5、事业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的负责人是否一致。
6、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7、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
8、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9、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10、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11、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12、依法纳税情况。
13、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
14、涉及诉讼情况。
15、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
16、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
三、事业单位在提交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
2、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3、本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税务登记证和本年度纳税交款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住所证明。
7、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分别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对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视其违反《条例》的程度作出相应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