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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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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通知

各县区党委、政府、纪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行为,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各级党政机关配备使用小汽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纪委关于实行备案制度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党政机关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各县区、市直各单位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的规定标准,不得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二、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备案管理制度。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向市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乡科级单位配备更换公务用车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备案,同时将备案情况报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垂直管理部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向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三、严格公务用车备案、入户程序。凡申请购买更换公务用车的机关或单位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凡申请购买更换(含奖励、捐赠、上级调拨等)价格在15万元以上公务用车的机关或单位,凭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相关手续和市纪委、监察局的备案手续,公安部门方可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市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购买更换(含奖励、捐赠、上级调拨等)价格在15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车,其入户手续仍按原有关程序办理。车辆入户后,购买更换公务用车的机关或单位,在10日内将入户车辆牌号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机关。

四、严格责任追究。凡未按本规定配备更换(包括奖励、捐赠、上级调拨等)公务用车或公车入私户、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入企业户等弄虚作假、变相配备更换公务用车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追究公安部门入户手续经办人、批准人和购车单位审批、购买、乘坐人及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违规车辆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收缴。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备案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