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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管理区,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发〔*〕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湘发〔〕2号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执行“三定”规定。经党委、政府批准的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三定”规定中关于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已经擅自调整的,要立即整改纠正。
二、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增加新的行政机构和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通过内部调剂解决。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增设机构的,按“撤一建一”的原则进行办理;确需增加编制的要从严从紧核定。对按有关政策靠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视同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进行从严控制;对开发经营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或违规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严禁变相增加领导职数。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都要按规定设置领导职数和配备领导干部。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不能分设(行政主要领导是非中共党员的除外),已经分设的,要在*年内予以纠正。
三、严格按编制和岗位结构配备人员。各部门、各单位配备人员必须在编内进行,并符合岗位结构。现有超编单位只出不进,并采取措施限期消化;满编单位必须先出后进。对实配人员与核定的岗位结构不相符的单位,要采取措施调整人员,改善结构。机构编制部门要与组织、人事部门互相配合,加强对人员结构的宏观调控。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政策规定和所缺职位的专业知识、技能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进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补充人员,除政策性人员安置外,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四、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统一归口和集中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的事项,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由党委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签发,机构编制部门承办发文,其他会议不研究机构编制事项。各级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不得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和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的有关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增加编制的问题作指示提要求;除机构编制部门外,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业务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得对下级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作出规定,已经作出规定的一律无效;禁止业务部门把机构编制列入检查达标内容或作为评选先进、给钱给物的条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发现此类问题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反映,坚决杜绝违背机构编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完善编制使用审核制度。各部门、各单位编内增加人员,应先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和岗位结构使用情况,再按有关程序办理。军转干部等政策性人员安置,有关职能部门在拟订安置计划时,应事先与机构编制部门衔接。
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的约束机制。机构编制是各级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人员编制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财政预算范围核拨经费并发放工资,银行才能给予开设帐户。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银行不予开设帐户;对超编的人员,机构编制、人事、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经费,不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社会保障等事项;对未经批准,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不核发职务工资。
坚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制度。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重要手段。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要跟踪督大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要通过专项督查,了解机构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年要对本级和下级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定期督查。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制配备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并认真查处,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