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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强粮食市场管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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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强粮食市场管理通告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32号)精神,为加强我城区粮食市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须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二、凡从事粮食收购者,须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每5日向城区发改局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三、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的经营者要依法经营,不得超越经营范围变相收购粮食。

四、凡违反规定,擅自从事收购、销售、运输、加工及其他违法活动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商、粮食、物价、质监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粮食收购秩序。

六、对检举揭发非法违规收购粮食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电话:***)

七、本通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