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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森林防火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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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森林防火通告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保护集体和公民财产及人身安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情况,特就本城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规定,本年度我城区森林防火期自*年9月16日至*年4月30日。

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公民、法人、组织都要严格遵守如下第二至第六项的规定。

二、进入林区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城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并服从林区工作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及检查监督。

三、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生产性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因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炼山造林、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的。必须逐级申请,报经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一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二)用火面积1.5亩以上的,由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生产用火1.5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乡(镇)领导、用火单位领导要在现场指挥。用火前事先要开铲15—20米宽合格的防火隔离带,同时组织人员和准备扑火工具;用火时间为当天凌晨4至5时且当时的天气不能够超过三级风,中午11时将火熄灭;中午、下午、傍晚三级风以上不准用火,严防失火、跑火。

(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的,必须持有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四、经批准进入林区从事割松脂等林副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选择安全的地点用火,并在周围开好防火带。用火后要彻底熄灭,不得乱丢烟头,严防失火。

五、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六、严禁在林区内放火驱兽、烧蜂窝、熏蛇鼠、烧窑烧炭、煮饭烘火和上坟祭墓烧香、烧蜡烛、烧纸及燃放鞭炮、夜间用火把照明、玩弄火种。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八、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对火灾现场全面检查,彻底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6个小时以上,防止死灰复燃。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有以上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的。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十、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对肇事者进行拘留处罚。情节和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森林火灾的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检举、揭发;对防范和制止森林火灾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