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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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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有关问题通知

城区各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规定,由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结合受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审查,开展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健全事业单位法人市场准入制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对象在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规范原则

(一)法人名称唯一原则。

根据《细则》第二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的规定,一个法人主体以多个名称登记为多个法人身份的,须进行规范登记。即事业单位一个主体有几个名称的(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以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一名称登记为法人;确因工作需要,申请多名称登记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在法人证书上将挂牌单位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同样具有事业法人资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银发[*]71号)规定,可设独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资产存量与业务能力相符原则。

根据《条例》第六条:“事业单位登记为法人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规定,事业单位*年度净资产应与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净资产低于开办资金20%,须按规定进行变更;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根据业务活动要求,注入资金,保证事业单位法人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开展业务活动合法原则。根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因此,事业单位超出登记机关核准范围开展违背公益目的的业务活动,无有效(或超出)资质许可、执业许可,开展特定业务的,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须进行规范。

三、实施办法

(一)事业单位应就以下内容进行自我清理,形成专项报告:

1、本单位法人名称登记情况,是否存在一个主体登记为多个法人情况。

2、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为基础,说明资产管理和财政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3、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其中应包括是否按照核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是否持有有效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等方面内容。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结合*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审查开展法人登记规范工作,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需同时提交专项报告。届时,审查结果将以公函形式送达事业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

(二)经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后,各相关单位须办理以下手续:

1、一个法人主体以多名称登记的,只保留审批机关批准的主体单位的法人证书,挂牌单位原法人证书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并办理以下手续:(1)审批机关批准的主体单位法人,办理两项变更:①单位名称变更,即在单位名称后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挂牌单位;②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即增加挂牌单位的主要业务;(2)挂牌单位已登记独立法人身份的,办理两项变更:①单位名称变更,即单位名称前加上主体单位名称为第一名称,本单位名称作为第二(或第三)名称,在主体单位名称后以加括号显示;②证书号变更,即由原证书号变更为主体单位的证书号;

2、事业单位*年度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资产流向、亏损原因、整改措施等问题,并应及时重新注入资金,新注入资金低于原开办资金20%的,须提请开办资金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