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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资金管理监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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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资金管理监督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汶川“5·12”特大地震波及我省大部分市县,给我县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财产损失。灾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全力以赴开展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捐物,省市财政也拨付了专项资金,为我县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了强大的物质资金保障。为了切实做好救灾和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统筹安排各项救灾资金。

在这次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所有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下拨的资金和社会各界募捐资金都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捆绑使用、各记其功、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科学调度,确保各项救灾资金全部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加强救灾资金的统计管理。对中省市财政和有关部门下拨的专项救灾资金和县级财政及县级有关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县财政局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严格管理登记,及时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统计汇总后,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备案,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安排使用。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镇各单位近期组织的募捐资金,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5月20日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社会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镇政办发〔*〕68号)文件规定,及时全部上解县民政局救灾募捐专户,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备案,及时划转上缴。对有合理定向用途的要予以说明,由县民政局负责落实。对已经下拨或在*年5月20日以前已上解省市有关部门的救灾募捐资金,各有关单位要将资金下拨的时间、数额、用途和资金上解的有效票据等具体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2.严格自然灾害应急资金的使用。自然灾害应急资金主要用于受灾群众的安置,解决受灾群众的临时吃、穿、住等生活困难。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要根据我县实际灾情和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人数,由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审定后,按照市县有关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下拨。

3.严格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对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类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由县有关部门商县财政局在全县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总体规划范围选定具体实施项目、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审定后,按有关规定拨付。

4.严格募捐救灾资金的使用。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的通知》(陕抗发名电〔*〕2号)通知要求,除榆林、延安两市接收的救灾捐款和物资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对口捐赠汉中(宁强县、略阳县)和宝鸡市(陈仓区、千阳县)外,其它市接受的捐款留作自用,计入灾后重建分配基数。接收的捐赠资金按规定上解,对下拨资金要根据全县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和恢复重建需要,由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审定后下拨使用。

二、加强救灾资金的规范化管理。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救灾和募捐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等管理办法,做到专帐管理、专户储存、账目清楚,确保救灾和募捐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洁有效,堵塞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漏洞,保证救灾款物真正用于受灾群众。救灾和募捐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三、强化救灾资金的审计监督管理。

县审计、监察部门要提前介入。审计部门对救灾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察部门对贪污私分、挤占挪用、克扣滞留、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等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全面结束后,县审计局要及时向社会公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最终审计结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