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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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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发展壮大我省的非公有制经济。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一)清理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的、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存在限制作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省政府及西安市政府出台的、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存在限制作用的有关规章。

(二)清理重点。现行规范性文件、规章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人、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限制作用的有关规定。

二、清理原则

(一)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必须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二)省政府及西安市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有关政府部门发现本级政府其他部门的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的,向该规定的制定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同时向本级政府进行报告;下级政府在清理工作中发现上级政府或部门的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的,向上一级政府提出,上级政府在确认属于本级政府规定的情况下,予以修改或废止,确认属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责成有关部门予以修改或废止;不属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定的,逐级或直接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提出,由其作出决定。

三、清理工作的实施

(一)实施方式。清理工作要严格遵循“谁起草、谁,谁负责清理、修改或废止”的原则进行,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开展工作,公布清理结果,并按时限要求将清理工作总结报上级或本级清理工作办公室。

(二)阶段划分。*年4月份为第一阶段,全省各级政府进行动员、安排部署。5月至6月底为第二阶段,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组织自查和清理。7月至8月底为第三阶段,对清理出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进行审核、修改或废止。9月初至10月20日为第四阶段,进行工作总结,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清理时限。县级清理工作于*年9月底以前结束,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10月1日前将清理总结报设区市政府;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于10月20日前结束,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10月底前将清理总结报省清理工作办公室,全省的清理工作必须于11月底前结束。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省政府法制办主任负责组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业交通办公室具体承担清理工作。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宋昌斌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各设区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直属机构也都应当确定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责任人,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清理工作。

(二)发挥舆论作用。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对清理工作的舆论宣传,要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发展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清理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