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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机械通风治理进展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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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机械通风治理进展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2月份以来,各地认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辖区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开展了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进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四川、辽宁、广西、贵州等4省(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全国现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11799座。其中:已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6826座,占地下矿山总数的57.9%,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4973座,占地下矿山总数的42.1%(详见附表)。在全国32个统计单位中,河北、山西、辽宁、福建、广东、海南、青海、新疆等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已全部建立了机械通风系统。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矿山数不足地下矿山总数50%的地区有:重庆(3.9%)、陕西(4.9%)、甘肃(14%)、贵州(15.4%)、云南(19.9%)、黑龙江(27.1%)、北京(33.3%)、湖南(35.5%)、宁夏(36.4%)、四川(39.9%)、江西(39.9%)、河南(45%)、江苏(48.3%)。

今年1-4月份,全国共发生一起3人以上中毒窒息事故,同比减少4起,少死亡1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重大中毒窒息事故多发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显现了治理效果。

二、各地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一)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目标。各地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除上海、天津和西藏外(上海、天津没有地下矿山),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制定了实施方案。其中:23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了单独的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山西、浙江、江西、海南、新疆等5省(区)将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整合到*年非煤矿山整治方案中。大部分地区制定的实施方案目标明确,针对性、操作性较强。如重庆市成立专门的治理工作机构,在充分摸清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年9月底前所有地下矿山均实现机械通风的工作目标。同时,提出了完善通风系统硬件设施、管理系统、落实治理经费等具体要求;河北省在工作方案中的检查验收阶段,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检查验收表,统一检查验收标准,明确检查验收内容,量化检查验收结果,层层把关,层层负责;贵州省要求在*年6月30日前,全省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保障地下矿山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作业标准要求,坚决淘汰采用自然通风系统的生产工艺;山东省的治理工作目标,一是到*年底前,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134家地下矿山必须全部建立;二是针对存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矿井,加强局部通风,采掘工作面、带班区队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

(二)突出了专项治理的重点地区和对象。如安徽省将芜湖、池州、铜陵、宣城等井下矿山较多的地区列为整治的重点地区,将私营小型矿山作为整治的重点对象,强力推行地下矿山机械通风,把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管理混乱的矿井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治理。四川省在煤系矿山、甘洛铅锌矿区等重点矿区的安全监管中,将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作为主要工作来抓,督促企业强化通风管理,完善通风系统。130家煤系矿山安装了主扇风机,采掘工作面安装了局扇,实现了机械通风;辽宁省确定了私营、民营地下矿山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入手,确保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强制实施。

(三)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推进机械通风工作。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中,一些地区明确将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作为审核颁证的强制条件,为机械通风工作奠定了工作基础。山西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以来,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实行机械通风作为安全生产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省内576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下矿山企业全部具备了机械通风的条件。辽宁省要求省内的841家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扇,并形成通风系统,否则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开展了自查自纠和督查工作。各地组织企业对照规程等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此基础上,大部分省(区、市)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了督查。安徽省对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检查率达95%以上;广西壮族自治区11个市(地)安全监管局已完成了检查工作并报送了工作进展情况,共检查了272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占地下矿山总数的72.1%;广东省组织对首轮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并将地下矿山是否具备完善的通风系统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重庆市对彭水、北碚、梁平、大足等重点地区进行了专项督查;浙江省经过近两年的整治,投入整改资金1.3亿元,以是有否安装和实施机械通风等六项刚性指标为重点,整治关闭了161家、整合地下群采矿硐300多条,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条件明显得到改善;江苏省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回头看”为契机,认真开展了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组织对徐州、连云港进行了专项督查;江西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组织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机构,对全省527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分期分批进行检验,目前已完成第一批53家。同时要求采用自然通风的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在*年8月底以前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通风设计方案,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在督查中,对一些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依法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同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逾期未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检查中发现的21家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山企业,实行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湖南省对4家存在机械通风管理混乱、通风不良等问题的企业下达了整改指令,对3家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限期整改。

三、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基层监管机构和人员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中有关机械通风的要求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未将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作为必要条件,错误地理解为靠自然通风和局部通风也符合规程要求,尺度不准、监管不严、力度不够。

(二)地区之间的进展还不平衡。已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需要整改的多数地下矿山相对集中在欠发达地区,云南、湖南、四川、贵州、陕西等西部欠发达地区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地下矿山数量较多,工作难度大,专项治理任务繁重。

(三)部分地区行动迟缓、工作滞后。未按《通知》中对工作进度的要求,如期进入专项督查阶段,现仍停留在企业自查自纠阶段,不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四)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影响了治理质量。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点多面广,民营小企业多,多处于交通、通讯不便的欠发达地区。监管人员严重不足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匮乏,难以应对越来越专业和具体的监管工作需要,工作质量难以保障。

(五)部分地下矿山企业机械通风工作存在严重缺陷。主要集中在:

1.缺乏通风专业人员。多数小矿山缺乏通风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通风工,不能正确使用通风设备设施。通风设备安装位置不正确,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不完善,造成矿井通风系统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规定,通风工作达不到要求。

2.缺乏警示标志。临时停工的巷道没有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盲巷或采空区没有及时封闭,人员进入后易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3.通风系统漏洞较多。部分矿山由于多年的无序采掘和采矿方法的不规范,造成采场通风困难,存在串联风或利用空区、废巷通风,即使安装了机械通风设施,也难以发挥作用。

4.缺少必要测风、测尘的检测手段。风质、风速、风量无检测依据,风机开停全凭经验、凭感觉,甚至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风机时开时停,或者从不运行,通风设施成了应付检查的摆设。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严格源头把关,提升管理水平,加强监督检查”的工作原则,确保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能够如期保质完成。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全部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井下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二)进一步补充完善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要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细化工作内容、实施步骤、时间表,将各个环节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地下矿山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地下矿山要挂牌督办,限期完成,确保工作不留死角,安全不留隐患。

(三)加大安全生产许可证督查工作力度。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又没有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地下矿山和通风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与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相结合。结合即将开展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查行动,把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作为地下矿山的安全生产隐患,纳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中,加大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有关研究、设计单位的技术支撑作用,在检查过程中充分依靠有机械通风经验的专家和企业技术人员,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达到有效防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目的。

(五)继续加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宣传贯彻力度。要强化私营、民营小型矿山企业负责人对矿井建立机械通风系统重要性的认识,坚决纠正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和习惯性违规违章等现象,防止因通风不良和施救不当而导致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六)严格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478号)文件精神,督促地下矿山企业按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用作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完善和安全运行的保障经费,从根本上消除地下矿山通风隐患。

(七)进一步加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监管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工作职责,做好辖区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重大隐患登记建档、重点跟踪工作,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责任制。要定期对存在机械通风安全隐患的地下矿山企业进行督查,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报告地方政府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发生中毒窒息的地下矿井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关闭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安全隐患难以治理的矿山,如期完成工作目标,进一步提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整体安全水平,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