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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整顿关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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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整顿关闭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年,各地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近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点,明确要求今年底之前确保关闭4000处煤矿,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为指导和督促各地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认识。今年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确定的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关键一年。整顿关闭范围由主要是非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扩展到不符合产业政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对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保障安全生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再接再厉,坚决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向深入。

二、认真负责地落实好各类关闭煤矿名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以下煤矿进行认定,提请关闭: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的。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以下煤矿进行认定,提请关闭:未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擅自进行“三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三、全面落实“十一五”末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各省(区、市)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围绕落实《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分省(区、市)2010年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充分利用煤矿生产能力复核所掌握的各煤矿开采条件、生产系统、技术装备、生产能力和资源储量等基本情况,按照鼓励发展先进生产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原则,把开采条件复杂、生产系统不完善、技术装备水平低、资源储量小的煤矿作为进一步实施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的重点,把到2010年的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分解到各产煤市(县、区)。各产煤市(县、区)要进一步分解到各乡、镇。对目前存在的30万吨/年及其以下的所有小煤矿,都要有明确具体的分类处理意见和实施进度安排,确保实现到2010全国保留1万处小煤矿的目标。

四、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清理在建项目。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办发〔*〕82号文件规定,在“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新建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对3万吨/年及以下的在建项目要立即停止施工。对于已经停建的3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可纳入整合范围或进行扩能改造,否则必须提请关闭。

各地要抓紧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凡未经核准(审批)的违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建。凡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坚决下马;凡未全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开办煤矿、采矿许可、安全设施设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手续的,要重新报批;凡“批小建大”的,监督其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对拒不停止施工和实施整改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办发〔*〕82号、108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坚持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和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按建设项目管理等原则。要坚持资源整合后煤矿最低规模标准,山西、内蒙古、陕西不得低于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年。资源整合方案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确保整合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做到整合方案按程序批准、下达、启动,所有整合煤矿进入技术改造的设计、施工阶段。

六、依法打击非法和超能力生产行为。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关闭的煤矿、列入关闭公告名单的煤矿和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煤矿的监管,坚决防止已关闭的煤矿死灰复燃、已公告关闭的煤矿和被列入资源整合的煤矿继续组织生产。要抓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批复的生产能力复核结果,核准下达各煤矿生产能力,及时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要以此为依据加强监管、监察。对超能力生产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予以严肃查处。

七、加强部门协作,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有关证照之间的关系,着重解决证照有效期限短和变更频繁等问题。要加强与其他相关证照颁发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在依法对煤炭生产许可证作出吊销、暂扣处罚时,应及时通知其他证照颁发管理部门,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