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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有关规定,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有关专家于*年12月份对*年取得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5个甲级机构和19个乙级机构进行了定期监督评审。现将评审结果公布如下:
一、本次监督评审按照《关于下达*年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定期监督评审计划的通知》(规划函[*]48号)中规定的内容进行评审。
二、经专家现场评审、被评审机构进行整改及评审组长验收,24家机构均通过了定期监督评审(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经过对本次监督评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归纳,检测检验机构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
1.应注意加强对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和人员技术能力两方面的业务培训。检测检验人员应取得上岗资格。
2.严禁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正确使用授权标志章。
3.要及时跟踪最新的技术标准,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检测检验能力变更确认手续,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授权签字人变更确认手续。
5.机构名称、地址、高层管理者、质量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6.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以保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公正性。
7.检测检验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不能随意缺项。
8.对监督评审中提出的不符合项应提出系统的纠正措施,以实现持续改进的目的。
四、对上述应该注意改进的方面,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都要以此为鉴,结合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抓好自身建设,提高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和技术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