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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60号),做好我省企业改制工作,现就省属企业改制中如何做好清产核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办发〔**〕60号文件规定,清产核资结果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凡在清产核资有效期过后实施改制的,企业均应重新进行清产核资。
二、省属企业在改制中的清产核资工作由企业自行组织。各企业在制定改制方案的同时,应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和《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工作步骤:
(一)成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成立多部门组成的临时办事机构作为清产核资工作机构,负责本企业清产核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目标、办事机构、组织方式、工作内容、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事项。
(三)开展企业内部户数清理。按照产权和财务隶属关系对企业下属的各级境内外子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单位等进行全面清理,确定基本清查单位或项目,明确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四)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对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企业的各类账户进行清理、核对,对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清查、核实,通过实物盘点、函证、核对资料等手段,全面核实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确保企业账实相符。
(五)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集团内部的认定程序,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审核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对清查出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提出处置要求,并说明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基本情况,逐笔逐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企业财务部门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置报告和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4、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编制清产核资报表。企业在清产核资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编制清产核资工作底稿和清产核资报表。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由省国资委统一制定,具体表式见附件。
(七)上报清产核资结果。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应将清产核资结果报上级单位审核确认。
三、省属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认定权限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省属企业及所属子公司改制开展清产核资的,其清产核资结果的认定由省国资委负责。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应向省国资委报送下列材料。
(1)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企业清产核资基本情况、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清查出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及处理意见和其他有关事项;
(2)按规定表式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
(3)清查出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内部处理意见,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出具的承诺书;
(5)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
省国资委接到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后,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对企业申报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逐笔逐项进行经济鉴证。
(二)省属企业子公司所属企业改制开展清产核资的,其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聘请和清产核资结果的认定由省属企业负责,其中涉及不良资产处置的,由省属企业审核并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有关规定报省国资委确认。省属企业子公司所属企业申报不良资产处置需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不良资产处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企业清产核资基本情况、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清查出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及处理意见和其他有关事项;
(2)中介机构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经济鉴证意见,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3)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四、省国资委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或不良资产处置)申报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意见等进行审核后,下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或不良资产处置)批复。
五、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或不良资产处置)批复后,依据文件要求,按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对经同意核销、划转的不良资产,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清理、追索和移交工作。
请各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做好改制中的清产核资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国资委统计评价与分配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