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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查借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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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查借阅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干部档案的信息资源库作用,使干部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干部工作和人事人才工作,本着“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的原则,根据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通知如下:

一、查借阅单位范围

1.下列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向我部提出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申请:

各镇党委及其组织办公室;

*经济开发区、汾湖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及其组织人事劳动局;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主管科室;

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主管科室。

2.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因工作需要查借阅的,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上述单位代为查借阅。

3.市委和市政府临时机构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有该临时日常工作承担单位提出查借阅申请。

二、查借阅事由

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

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职称评定、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

2.办理案件。

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4.经市委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

三、查借阅手续

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样表附后)。《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按以下要求签报:

1.对我部留存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档案副本,一般不提供查借阅。特殊情况需要查借阅的,必须在审批同意后进行。申请单位填写的审批表,各镇党委、开发区党工委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党(工)委印章;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党委(党组)或单位印章。经我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需要查借阅档案正本的,按*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办理。

2.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的,各镇、开发区由党(工)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党(工)委组织部门印章;其他单位需查档的,由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签字,盖党委(党组)或单位印章。

3.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市纪委(监察局)由负责审查该案件的业务室的分管委(局)领导签字,盖市纪委(监察局)印章;市法院、市检察院由负责该案件办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签字,盖市法院、市检察院印章。

4.本部各科室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由查借阅人填写干部档案审批表,本科室负责人签字。

5.查阅去世五年以上、已移交市档案馆保管的市管干部档案,事先须经我部干部档案主管科室同意。

四、查借阅人员要求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签批《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时,应对查借阅人员进行审查把关,选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前来查档。

1.查借阅人员必须政治意识强,了解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2.查借阅人员一般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的正式干部。

3.查借阅市管领导干部的档案,查阅人员中必须有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科室负责人。

4.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人员必须是案件主办单位的干部。

五、查借阅注意事项

1.除办理案件外,查借阅单位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市管干部档案。特殊情况需要跨地区跨部门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的,由本通知所列的查借阅单位事先来函报我部审批,查借阅时须携带我部批复的原件或复印件。

2.查借阅单位须在《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我部查借阅,并事先与我部干部档案主管科室联系。

3.查借阅人员须持《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本人有效证件。

4.我部干部档案主管科室对《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报领导批准后提供相应的查借阅服务。

5.市管干部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须事先在《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并经我部批准方可复制。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须经我部干部档案主管科室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用后由查阅单位存档或登记销毁。

6.市管干部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治丧等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在借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归还。

六、查借阅纪律

1.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的档案。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档案内容。

3.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折叠、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我部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4.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5.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各管档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查借阅本单位所管干部档案的制度。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