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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关于修订<中共*市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吴发[2003]20号),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干部任免程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呈报任免材料
(一)各镇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呈报单位”)需要充实调整领导班子的,党委(或党组,不设党委、党组的单位以行政名义)应向市委(二级局副职向市委组织部)呈报请示,具体要求如下:
1.正式呈报任免请示前,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与市委组织部分管领导或干部科沟通;
2.提出考察对象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并按规定程序由呈报单位党委(党组、行政领导办公会)或市委组织部集体研究确定;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呈报任免请示:
(1)主要负责人空缺的。
(2)需要交流、回避任职的。
(3)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其中个人申请辞职的,应写出书面申请报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4)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观职,需要调整的。
(5)因违法违纪需降职、免职的。
(6)市委决定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产生补充人选的。
(7)其他需由市委直接决定任免的。
(二)呈报任免材料如下:
1.《任免请示》,同时应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党组、行政领导办公会)研究此项任免的《会议纪要》。
《任免请示》内容包括:任免职的理由和原因;党委(党组、行政领导办公会)研究的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超职数配备、超年龄任职或留任,民主评议或考察了解过程中的重大不同意见等)。纪委正副书记、委员、纪检组组长应征求市纪委的意见。
2.拟提拔担任市委或市委组织部管理的职务的,需报送民主推荐材料。
3.其他特殊情况需另作说明的材料。
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应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考察
凡拟提拔担任市委或市委组织部管理的职务、近期没有考察过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派人进行考察,并按照要求撰写考察材料。考察前应进行考察预告。考察后应将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向呈报单位主要领导反馈。
三、提出初步方案、复核材料
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应在干部考察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方案[干部科与呈报意见不一致的,经分管领导同意,与呈报单位协商后,再提出初步方案],并对任免材料进行复核,内容包括:
(一)干部职务名称、审批权限及呈报单位领导职数;
(二)拟提拔使用人选的任职资格;
(三)报送的任免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四)核对干部本人档案;
(五)考察情况、征求意见情况、提出的初步方案。
四、讨论决定
市委管理的干部任免,应先经过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提出干部职务任免方案,再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市委组织部应向市委常委会提供有关材料[包括:干部职务任免方案、拟提拔任职人选的《干部考察材料》以及与任免事项有关的特殊情况需另作说明的材料。
市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任免,应经过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五、干部任免方案的实施
干部职务任免方案经市委常委会(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干部任免方案的出台工作,主要事项包括:
(一)拟定干部谈话名单;
(二)对任免干部进行任免前谈话;
(三)新提拔人选的任前公示,公示的程序、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文任免(涉及推荐、提名职务的任免需履行相关手续);
(五)需办理干部调令、介绍信以及行政、工资关系转移手续的,干部科应及时办理,需报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及时报送备案材料。
六、干部信息数据库维护、材料归档
干部任免后,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应及时更新干部信息数据库以及干部名册等信息,并做好与干部任免相关的材料归档工作,对实行试用期制的干部任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各单位要结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规范本单位干部任免程序,抓紧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使干部任免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附:干部任免材料要求及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