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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分流安置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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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分流安置方案通知

区属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革的意见》(四委〔**〕96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改制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青劳社〔**〕1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全区企业改制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工作程序

1、企业在拟定企业改制方案的同时,要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企业的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2、企业改制制定的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按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管理作用的意见》(青厅字〔〕39号)和《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执行。企业主管部门应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和进行表决,并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真实性负责;

3、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携带相关材料、职工档案),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企业不得实施改制人员分流工作;

4、对提报材料齐全且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劳动保障政策规定的企业,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见附件一)。审核意见书一式四份,一份交被审核企业,一份交区体改办,一份交区财政国资办,一份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改制企业人员构成及折抵情况。原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协保人员、内退人员、工伤人员、企业精减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家属工、离退休、退职人员等人数和折抵情况,时间以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为准。

2、劳动关系处理情况。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拟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拟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企业拟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及支付时间、总额及资金来源)。

3、职工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包括对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社会保险费、集资款等债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标准、具体时间、方式和资金来源)。

企业在制定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时,应就其草案内容在与主管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事先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三、企业报送审核应携带材料

1、企业改制申请;

2、体改部门或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的批复意见;

3、企业改制方案;

4、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5、改制企业情况(见附件二);

6、主管部门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同意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的申请。

以上材料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存档,无法留取原件时,经审核人员核对无误后,留复印件存档。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点对方案是否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分流方案资金是否筹措到位及职工(代表)大会是否审议通过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首先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改制的文件规定,对其未尽事宜,依据上级有关企业改制文件规定处理。对报批材料齐全且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分流安置资金筹措到位的,劳动保障部门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书。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本通知从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