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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培训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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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培训管理通知

区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点:

为做好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会[**]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做好**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财会[**]19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业务的申办

各培训点于**年8月25日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承办条件的相关资料及《**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授课教师登记备案汇表》,经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年继续教育培训业务。

二、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各培训点继续教育培训教材要按**市财政局《工作通知》中规定范围、且须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方可使用。

三、继续教育培训程序

经确认符合开展**年继续教育培训业务条件的培训点,每期培训班之前7日将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情况报送区财政局,培训结束7日内将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及考试合格人员的有关信息报送区财政局。

四、继续教育培训考试

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由区财政局负责统一出题、阅卷工作。

五、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在经区财政局登记备案的培训点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且经考试合格的,由各培训点上报区财政局进行学时登记。

六、继续教育收费管理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年**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鲁财综[**]75号)文件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应缴财政专户。培训点收取的继续教育培训费应全部上缴属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费用拨到培训点账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IC卡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46号)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收费票据使用《**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七、继续教育监督管理

1、区财政局对区内培训师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聘任师资的培训点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2、由区财政局在各培训点重要场所处设《会计培训监督箱》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各培训点在开班前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发放到每个学员,由学员直接寄送区财政局或投递到《会计培训监督箱》。

举报电话:

3、为确保继续教育培训质量,对授课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区财政局将和培训点共同开展对授课教师的定期考核工作,检查教学质量。

4、继续教育培训考试中,区财政局将采取各种形式监督培训考试工作。发现培训点有不按规定进行考试或弄虚作假的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