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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支付检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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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支付检查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字〔**〕79号),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从**年10月至12月在全区开展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检查内容包括支付职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情况等。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

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劳动保障部门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10月31日前):企业对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如有拖欠工资、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等问题,应及时改正或采取补发措施,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欠薪尚未解决的,应按《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青劳社〔〕95号)要求,报区劳动保障部门。

(二)抽查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区劳动保障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采取随机抽查(分别按行业和企业性质进行抽查)的形式进行检查,对发现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专查阶段(11月21日—12月20日):对历年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已出现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以及因工资支付引起信访和投诉的企业进行重点专项检查,对发现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总结阶段(12月21日—12月28日):区劳动保障部门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汇总有关数据,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于12月3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三、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职工工资支付问题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稳定大局,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区劳动保障局将成立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各相关科室、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要加强与区工会、建设、公安、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发挥部门合力,共同解决好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二)齐抓共管,各负其责。针对此次检查,工资保险科要积极协调各部门,认真做好用人单位的自查、抽查工作,做好数据统计及汇总上报工作。监察大队要把解决历年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作为重点,加大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整改;对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在依法严肃查处的同时,可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劳动仲裁院要为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处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信访要对因工资支付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妥善处理,及时平息事态。办公室要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大宣传,树立典型。深入宣传《劳动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区劳动保障局开展的“五送”活动,广泛进行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减少和避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帮助广大职工学法、知法、懂法,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配合新闻煤体,及时公布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执法检查情况信息和合法用工单位,树立守法典型,引导用人单位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四)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在实施专项检查过程中,要注意搜集有关信息,随时上报检查中遇到的新情况和疑难问题。各企业要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支付自查情况统计表的要求,于10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区劳动保障局工资保险科。11月30日前工资保险科汇总专项抽查、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