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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意义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宣传、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二、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培训与宣传
(一)积极开展学习和培训。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各级政府要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市应急办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急管理负责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和培训。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学习班和公务员培训学习内容,明确学习和培训任务。要以学习法律原文为主,并充分结合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的内容和工作实际,深入理解法律的具体内容,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规定,明确各自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承担的职责。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2008年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学习宣传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一是突出重点。突出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主要制度、核心内容等,让公众深入了解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政府在预案编制、健全应急机制和体制、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显著成效;分类宣传普及应急知识,重点宣传突发事件的种类、特点和危害,预防与避险、自救与互救的基本技能,基本逃生手段和防护措施,以及后期处置等知识;介绍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剖析公众在遭遇突发事件时,运用自救互救知识配合政府救援,服从统一指挥和协调组织,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正确做法。二是创新形式。要开拓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通过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上刊登、播出领导专访、公益广告、专题讲座、知识问答、现场演示和典型案例等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知识。同时,要把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宣传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宣传效果。
三、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保障措施
(一)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制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尤其是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各区市要抓紧建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区市级政府应急管理体制。要在重点行业、要害部门建立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和专门工作机构,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成立市场供应、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应急领导小组,增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动性和灵活性,不断提高我市的应急管理水平。
(二)加强应急管理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综合协调优势,以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通报、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舆论引导等方面的沟通协作机制,完善统一指挥、上下一致、部门联动、应急办综合协调的工作格局。着力抓好四项机制建设:一是健全信息报告和通报机制。依法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重视社会舆情,做好信息汇总和研判分析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积极探索建立信息报告月通报制度,同时不断完善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与部门专项应急机构的会商通报机制。二是完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应积极整合各方面应急资源,逐步理顺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级政府应急主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尽快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三是强化信息和舆论引导机制建设。坚持快速反应、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完善政府应急管理信息制度。依法做好重特大突发事件及敏感事件的信息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党委政府采取的措施和干部群众的先进事迹,树立责任政府形象,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四是加强应急管理社会动员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红十字会等民间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公民在信息收集、灾害防御、紧急救援、救灾捐赠、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配合政府共同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三)落实应急管理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的划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对规划布局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四)深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并加强预案的管理和督促检查。预案要简便实用,可操作性强。各区市总体预案和部分大型企业、大中专院校预案要进行修订;2008年底,所有街道、社区、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预案编制要基本完成,形成覆盖全市“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系。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建立完善预案修订、评审、备案制度,逐步建立各级政府预案库,提高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既要积极开展地震、反恐、森林防火、海上溢油等大型综合应急演练,又要开展以楼座、车间、班级、家庭为单位的可操作性较强的小规模应急演练。要依据事故性质、地理条件、规模大小积极探索应急演练的各种有效方式,增强演练的实战性和可操作性,达到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能力的目的。
(五)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气象、危险源场所、防洪、抗震、防风等安全因素,使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等主要功能区尽量避开灾害源和生态敏感地带,提高城乡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创造更多的开阔空间和疏散避难场地。拓展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应急避难功能,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推进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洪涝等多灾、易灾农村地区的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政府是风险隐患的监管主体,各有关部门是政府监管主体的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作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是对危险源、危险区域风险隐患识别、排查、评估、监控和公布等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自觉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监察和指导,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强化应急物资保障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做好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的普查和整合工作,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区市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以公安消防、特警及武警、解放军、预备役民兵为骨干,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不断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各级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成立应急专家组,为防范与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工作。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增加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面,开发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的水平和效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预警信息;适时利用防空警报体系播放灾情警报信号。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九)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及时掌握、准确判断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根据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抢险救援,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十)加大应急管理知识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各区市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要在学校、家庭、车间广泛开展应急知识培训与宣传,强化意识,提高能力。学校应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委会、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四、加强对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一)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各区市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市政府办公厅将于2008年第三季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就建立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社会动员机制、应急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等进行调研,待国家相关配套制度出台后,研究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对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