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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审查建设兵团水利局,各资质单位: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5号令)实施以来,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水资源,保证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取水许可审批提供了技术依据。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质量不高、审查把关不严、监督管理薄弱等问题。为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报告书编制质量,促进水资源论证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落实《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
1、进一步贯彻落实《水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全面推进和深化水资源论证工作。
2、加大对区域和流域水资源、水生态影响较大的水利、水电、煤炭等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力度,促进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工业园区”、“生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的水资源论证,充分考虑当地的水资源承载能力,并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3、贯彻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论证审批制度。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及未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手续的已建、在建项目进行认真清理,限期补办;逾期未办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坚决制止因无序开发而造成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和生态环境进一步破坏现象的发生,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科学论证,严格审查,全面提高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
1、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以下简称《导则》)的有关规定,区别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规模,结合区域水资源条件与经济发展要求,突出水资源论证工作重点。要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已建、在建及拟建建设项目的综合影响;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取水、用水以及取退水影响的分析。要避免出现重视取水、忽视退水,重视用水、忽视节水,重视区域配置、忽视流域配置,重视经济用水、忽视生态用水等现象。
2、严格按照水资源论证审查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报告书,同时要结合建设项目的类别、性质等,组织相关部门、行业的专家及相关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退水口所在地地级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参加审查,进行现场查勘,并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表(试行)》(见附件)。
3、鼓励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之间开展横向合作,发挥各自的技术优势,联合编制报告书。同时可结合自身技术特点,聘请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但所占比例不应超过总编制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加强领导,深化管理,促进水资源论证工作水平的稳步提高
1、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开展;要加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总结经验、结合实际,勇于创新,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本流域特点的水资源论证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标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水资源论证工作。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机构要结合《导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表(试行)》,对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评审专家及审查机关实施监督管理。我部委托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区域内的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直属单位中的资质单位)、评审专家实行监督管理。其中,流域机构直属单位中的评审专家、资质单位,由流域机构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我部每年不定期对资质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书进行抽查。被抽查到的资质单位应在指定的时间内,携带被抽查到的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到我部接受专家评议。经检查及专家评议,发现资质单位在水资源论证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行为,或报告书质量确属不合格的,对该资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一年内连续通报两次的将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
3、各资质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严格按照市场准入原则开展水资源论证业务工作,杜绝出借、转包或变相转包资质证书。对于出借、转包、变相转包或纵容、包容下属单位(不包括内设机构)以资质单位的名义承揽水资源论证业务、独立承担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资质单位,我部将按规定吊销该资质单位的资质证书。但资质单位的下属单位,可在具体的水资源论证项目中承担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或选派人员参与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参加人员总数不得超过总编制人员的三分之一)。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在报告书上注明编制人员的培训证书编号。
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审查机关、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科学、公正、合理的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于在报告书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把关不严、审查通过的报告书质量低劣,以及有越权、侵权审查行为的审查机关,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报告书审查工作(其审查权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行使)。整改意见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重新开展审查工作。
对于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不负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其限期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相关审查业务工作。整改后,再出现同类问题,我部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