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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社会建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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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社会建设通知

为解决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全面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包括水资源在内的有关资源节约工作做出了重点部署,对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现就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节水型社会建设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日益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最紧迫、最直接、最主要的资源约束之一。解决好水资源问题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和难点。2000年以来,在中央水利工作方针指引下,水利部积极探索,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以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为重点,开展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经验。实践表明,节水型社会建设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举措,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机遇,高度重视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力争节水型社会建设走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前列。

二、积极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近期重点工作

《通知》提出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近期重点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工作的重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有关工作落到实处,全面扎实地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根据国务院要求,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提出关于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性文件,组织编制"十一五"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全国节水灌溉规划。各地在积极配合这些工作的同时,要研究提出本地区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十一五"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规划,统筹部署本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目前在建的全国和各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已有106个,这些试点对推动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意义重大。近期全国的重点是在继续推进张掖、绵阳、大连、西安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同时,抓好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的指导,保证年内完成试点规划的编制工作,按期开展试点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本行政区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工作,积极创造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新经验,探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新途径;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标准总结,切实发挥试点的典型示范作用,为"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我国节水型社会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经济技术政策和宣传教育体系打好基础。

(三)加快建立完善节水型社会制度体系。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核心是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当务之急。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是节水型社会的基本要求。当前,要依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明晰各级行政区域的可用水量。"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流域内各省、市、区的用水权指标。在此基础上,逐步完成其他江河、湖泊水量分配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科学制订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确定单位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量指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明确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的用水量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各地要严格执行水资源规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用水节水评估、计划用水制度,保证用水指标的落实。

三、全面落实各项节水措施

要按照《通知》要求,在农业、工业、城镇生活等各个领域全面落实各项节水措施。

(一)把节水灌溉作为一项革命性措施来抓。重点做好现有灌区的续建配套节水改造、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和开展农业末级渠系改造试点。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以提高农业用水利用率和效益为核心,积极推广先进实用的综合节水灌溉技术;加大农业用水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培育和加强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用水合作组织,充分调动农民参与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节水灌溉社会化服务体系。丘陵、山区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雨水集蓄利用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农村水窖建设,大力推广农业节水灌溉设备应用。

(二)工业节水的重点是结合技术改造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节水水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耗水大的行业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拟定行业用水定额、节水标准,对企业节水实行目标管理。对新工业项目要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要支持现有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促进废、污水的处理、回用和沿海缺水地区海水的利用。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城镇生活节水工作。要着力推广安装使用节水器具。对城市供水企业提出要求,减少供水环节的跑冒滴漏。要将污水处理回用作为解决城市水源短缺的重要措施,实现由单一的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向污水综合利用转变。要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缺水地区达到一定规模的城市新建小区、学校和宾馆等公共用水单位,必须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

(四)强化地下水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贯彻《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水资源[2003]118号),做好地下水超采区、限采区的划分,制定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确定治理目标,建立起超采区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和管理监督体系,强化地下水资源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要结合南水北调东中线及配套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提出分阶段地下水压采目标、实施计划和措施,做好南水北调引江水与当地地下水、地表水的优化配置。

四、促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一)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实现区域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体制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水资源权属管理与开发利用管理相分离,实行多水源联合调度、水量与水质统一管理。要通过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新型节水机制。

(二)注重运用经济手段。要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经济手段的运用,在全社会建立节约用水的内在激励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要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对农业用水要根据《水法》的规定开征水资源费。要合理提高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和城市供水水价。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地方,要限期开征;已开征的地方,要把污水处理费尽快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要实施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适当拉开高耗水行业和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要制定用水权交易市场规则,规范用水权转让价格,推进用水权有偿转让,实现超用加价、节约有奖、转让有偿,利用市场机制引导水资源向高效节水的领域配置。

(三)建立健全节水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制订《节约用水条例》,研究建立节约用水激励政策、规范执法主体等。已出台节水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加大惩戒力度,完善节水法制化管理;未出台节水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节水立法工作,争取尽快出台地方节水法规。

(四)推进节水技术进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贯彻实施《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大力推广先进实用的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和城市生活节水技术。要大力推广高效输配水技术、田间节水灌溉技术、生物节水与农艺节水技术、多水源联合调度技术和非充分灌溉技术等,研究、开发和应用其他水源利用技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企业采用废水处理回用技术,大力发展污水集中处理再生利用技术。沿海缺水城市要积极发展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技术。

五、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组织和宣传

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工作在地方,地方政府要全面负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协调机制,确定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局面。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的通知》(水办[2005]382号)精神,今明两年围绕"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这一主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节水宣传。要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期间,集中开展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水宣传,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要紧紧抓住群众所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采访和宣传报道。要大力宣传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先进典型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制度体系,提高公众对节水型社会的认识。要注意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浪费水资源、破坏水环境的各种行为和现象展开批评。要最大限度调动全民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务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