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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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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意见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0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落实“两个减负”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不但是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迫切要求,也是上级机关今年以来突出的工作要求。今年总局、省局召开的纳税服务会议都把落实“两个减负”工作列为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来部署,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减负使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有更多的时间和空间从事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逐步实现税收管理工作的科学精细化,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因此,做好“两个减负”和优化纳税服务是当前税收工作中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其摆到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省局一系列工作部署,特别是对总局已下发的各类减负文件,要精心研究,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并通过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二、清理文件,调整和梳理管理环节

总局、省局已陆续公布了废止规范性文件,各地要认真对照,及时调整文件废止后相关管理工作的衔接问题。如省局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闽国税发〔*〕125号)中已经全文废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3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服务时限(暂行)〉的通知》(闽国税函[*]333号)等,统一执行总局*年下发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国税发[*]40号)和省局《关于印发办税公开目录与责任落实单位和办税公开指南的通知》(闽国税发[*]100号)。同时,要认真清理各级各类为贯彻上级文件而作的补充规定,及时调整相应管理职责、工作任务和考核标准,有效剥离与管理员职责无关的日常工作事项,切实减轻基层机关和税收管理员的实际负担。

三、规范服务,加强办税厅基础建设

办税服务厅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主阵地,也是减轻纳税人负担实际成效的窗口。因此,各地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在纳税服务方面,要继续巩固提升“一窗式”、“一站式”、“一户式”水平,认真落实省局办税公开文件(闽国税发[*]100号),加快推进门户网站多元化办税,不断扩大网上认证覆盖面,要强化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发票发售代开、纳税辅导、政策咨询、税法宣传等服务职能,逐步弱化征收功能,真正变“征收大厅”为“服务大厅”。需要对相关涉税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时,各部门间应加强协调、统筹兼顾,综合安排。同时,要加强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办税厅基础建设,加大纳税服务经费投入,率先解决与纳税人办税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条件成熟的地方要推广使用纳税人基础信息电子档案软件,提升“一户式”管理质量,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税和逐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主动营造温馨、和谐的办税环境与氛围。

四、重视信用,健全税收信用评定与机制

总局《意见》首次明确及时公开D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各地要根据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和省国地税局联合下发的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结合本地税收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公平性。要认真做好税收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性工作,充分应用综合征管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记载信息,结合税务稽查和税收日常检查的动态信息,以及外部第三方信息资源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纳税人的税法遵从等级,严格A、D级纳税信用等级名单范围,健全核实工作机制,确保向社会公告的信息不失真。同时,要积极参与同级政府部门组织的社会信用联合征信工作,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励志建设法治社会而共同努力。

五、优化流程,切实提高减负实效

重组和优化业务流程是检验减负实效的试金石,它表面上涉及信息化审批环节的调整,实际上是各业务部门的审核、审批权限能否简化与合并的问题,因此,情况较为复杂。为了切实提高减负实效而又不疏忽必要的管理环节,允许各设区市局选择1个县或区进行涉税审批和管理流程的简化试点,并认真做好试点成效总结与分析工作,特别是要加强简化环节后,对税收管理是否存在危害或漏洞的评估,并及时将试点方案与实施情况报省局备案。

六、支持中介,积极发挥其在减负工作中的作用自*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因此,充分发挥税务机构在上述业务范围的纳税服务工作事项,将极大减轻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量,促进税收管理员有更多时间与精力从事税源管理特别是税源监控与纳税评估工作。同时,对降低执法风险和减轻税收管理员渎职压力等具有积极意义。

七、各设区市国税局应将本文件的落实情况于*年11月30日之前,书面上报省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