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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工程创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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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工程创建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设旅游强市,提高我市旅游业发展能力和服务质量,根据全省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动员大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浙江省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深入开展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工作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开展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工作。要通过培育一批旅游经济实力强、旅游产品吸引力强、旅游产业对区域经济拉动显著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促进城乡旅游业协调发展,不断提升全市旅游业发展水平,为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作出新的贡献。

二、切实加强对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工作的领导,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要建立由政府牵头,旅游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镇村积极参与的创建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旅游“十百千”工程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积极主动地做好申报、创建、验收等有关工作,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全市创建2-3个旅游经济强县(市、区)、10个以上旅游强镇和100个左右旅游特色村。

三、认真落实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浙江省旅游“十百千”工程实施办法》、《浙江省旅游经济强县检查标准》、《浙江省旅游强镇检查标准》和《浙江省特色旅游村检查标准》等要求,联系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订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扎扎实实地开展创建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工业区、新区)管委会请在2月底前将创建方案或计划报送市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