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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秩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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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秩序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7号)和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以及房地产、价格、规划、国土、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采取有力的措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和监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土地政策,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严防土地囤积和土地闲置;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加大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征收力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规划管理,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预售方案时应当明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开始销售全部商品房,同时出具已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价格备案的证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已建立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的县(市),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当日在网上以楼盘表方式公布每套商品房的信息,并对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等预(销)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进行公示。尚未建立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的县(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书面签订的预售合同在一个月内送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期间不得变更购房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由房地产、价格、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并将上述不良经营行为列入记录,禁止该企业参加政府主办的展销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在订立商品房合同前,应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向购房人明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予以查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将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严格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六、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或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工商、价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价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