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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处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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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处理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市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由市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13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授权市法制办依法处理。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市法制办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法制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市法制办审查,认为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但影响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外。

经市法制办审查,认为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市法制办与有关行政机关先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或者申请人不同意撤回申请的,由市法制办依法处理,报请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统一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

三、启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该专用章由市法制办管理,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使用。

四、对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法制办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五、市政府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决定要求及时履行。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由市法制办督促其履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履行情况及时告市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