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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及时消除各类环保隐患,有效预防重大环保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环保隐患报告和责任化解制度通知如下:
一、加大环保隐患排查力度。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可能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保群体性事件,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类潜在环境危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定期排查至少每半年一次,同时要加强不定期排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环保隐患。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环保隐患进行排查,并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统一排查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环保隐患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存在的环保隐患。
二、建立环保隐患报告和责任化解制度。环保部门要将定期排查环保隐患的情况每半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一次,对不定期排查和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环保隐患要及时上报。报告内容应包括环保隐患名称、环保隐患基本情况、产生的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初步解决建议等(详见附表1)。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环保隐患的,也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发现的环保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
市环保局要对各级、各部门上报的环保隐患进行分析摸排,在此基础上,提出全市重大环保隐患名单以及每一隐患解决的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和解决期限等,报市政府审定后,下发到各有关单位执行。
必要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有关环保隐患及处置方案向社会公布。
三、及时消除各类环保隐患。各级各部门对发现的环保隐患要建立台帐,成立协调组织,制定解决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间要求。存在环保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消除环保隐患。
四、加强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定期对环保隐患解决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验收。对重大的环保隐患将实行挂牌督办,并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及时掌握环保隐患消除情况,每月一次向市环保局上报进展情况(详见附表2)。
建立环保隐患报告和责任化解制度是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有效防止环境事件发生的重要举措。环保隐患解决工作应列入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在环保隐患解决中存在工作失职、防范不力、化解不当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