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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节能降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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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节能降耗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精神,推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现就加强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原则,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调整经济结构为根本、科技创新为关键、依法节能为保障,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厉行节约,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格局,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强度比2005年下降20%,综合能耗由2005年的1.04吨标准煤下降到0.83吨标准煤,年均下降4.4%,其中2006年确保降低4%以上;能源利用综合效率达到40%;全市主要生产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先进水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三、节能降耗的重点

(一)工业重点行业的节能。纺织、印染、医药、化工、水泥与建材等行业,要综合分析用能设备、技术、工艺和用能结构等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实施用能系统优化和改造,提高用能水平和系统运行效率,能源利用系统优化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工业和生活锅炉及系统更新改造。针对在役锅炉单台容量小、设备陈旧老化、运行效率低的问题,采用循环流化床、燃气等高效、低污染工业锅炉替代低效落后锅炉,推广应用粉煤燃烧、辅机系统等节能先进技术。加强对中小锅炉科学管理,分期分批拆除现有集中供热有效范围内的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到“十一五”期末,完成60%的运行效率低于设计规定值85%以下的中小型锅炉改造,提高中小型锅炉运行效率8?10个百分点。

(三)电力生产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重点实施降低供电煤耗和厂用电率的节能改造。鼓励热电企业加快发电机组和链条炉的改造,提高背压机组的应用比例,加强辅机系统改造,推广高压变频、气动给水泵等节电新技术,供电煤耗由“十五”期末445克/千瓦时降到410克/千瓦时,厂用电率由13%降到10%,推广热电企业集中供应压缩空气和分布式热、电、冷三联供等节电新技术。

(四)电力拖动系统改造。推广高效节能型电机,广泛采用高、低压变频调速节能技术、功率补偿、系统改造等措施,加快淘汰落后低效电机、风机、水泵等耗能设备。

(五)余热余压利用。在建材、化工两大重点用能行业推广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工业窑炉推广余热再利用,鼓励水泥生产企业余热回收利用技术。鼓励化工行业推广余热回收发电技术、吸收式热泵余热回收技术、新型催化剂和高效节能设备等,加强各种余热回收利用。

(六)建筑节能。积极推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在建设项目设计和建造、改造过程中,对建筑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使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材料,实现建筑节能。到“十一五”期末,全面实施建筑节能65%的标准。努力完成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任务,重点是墙体节能系统、门窗、中央空调系统及配套供用能系统的综合节能改造,提高宾馆、饭店、大型商场、会场、办公楼等公用建筑整体用能效率。

(七)照明节能。加快推行全市绿色照明工程,鼓励、引导全社会广泛应用节能型照明灯具。在道路照明、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居民住宅中推广应用高效节电照明新光源和装置。到“十一五”末,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公益性单位基本普及应用节能灯具。

(八)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科学制订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通过运力结构调整以及发展公共交通与现代物流集约配送,降低运输能耗;鼓励使用醇类燃料、燃料电池等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排量汽车,限制和淘汰能耗超标的交通工具和农业机械设备。

(九)转变增长方式,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低能耗、高效益现代流通服务业,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广泛采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改造高耗能传统工业行业和企业,努力降低单位产值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减量、循环、高效利用能源资源。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限制和淘汰制造业生产能力目录。“十一五”期间,要淘汰所有水泥机立窑、18门以下砖瓦窑,淘汰所有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设备。严格控制高耗能产业、产品发展,禁止投资建设属于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项目。

(十)开发与利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发展城市垃圾发电或热力利用,推广应用醇类燃料、沼气和秸秆气化发电等生物质能技术。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在满足建筑和使用要求的情况下,城镇新建建筑要实现太阳能与建筑的一体化设计,鼓励和引导既有建筑实施太阳能利用改造。生产和经营领域要积极利用太阳能热水工程,取代生产和生活供热小锅炉,并逐步扩大使用范围。鼓励、支持农村广泛使用太阳能。

四、强化节能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对重点耗能单位的管理。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能源利用管理,编制节能规划,完善用能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基础管理。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以及宣传培训等。当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与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协议,下达节能目标(指标)。用能单位要依法向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如实上报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

(二)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和评价体系。各地要抓紧研究和制订与节能降耗有关的循环经济、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等评价体系和考核指标,初步建立覆盖各领域的节能考核框架体系。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主要耗能行业产品生产(产值)能耗标准、能源节约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节能建筑评估条件和评定标准以及相关规范等。

(三)采取积极的节能降耗扶持政策。运用财税、金融和价格等经济手段,引导、鼓励生产者和消费者节约用能。市财政要加大对节能降耗工作的支持力度,主要支持节能重点项目、关键技术的推广和产业化、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建立能源公报制度以及节能宣传培训等。各县(市、区)也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节能专项资金。对于高耗能行业项目(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和费用分摊有关办法,推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发展。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节能降耗项目的实施,加大对节能降耗项目的融资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对节能降耗项目进行投资担保。

(四)加快节能降耗的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能耗指标和能源利用状况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县(市、区)万元GDP能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万元GDP电力消费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四项指标。及时产业用能、节能技术及相关信息。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广削峰填谷蓄冷(热)技术,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方式,合理和节约用电。推动节能产品认证,严格执行国家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对于不符合能效标识管理要求的要严肃查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强能源利用服务机构建设。各行业协会、相关中介组织以及节能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咨询、服务工作,配合政府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五)加强项目能耗管理。符合产业政策、年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的新建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符合节能要求的内容(节能篇),其中属于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必须提交节能篇报告。要加大用能执法和管理力度,严格执行耗能产品生产、用能产品能耗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能行为。属于国家和省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已建项目,要限期整改和淘汰,到期不改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关闭。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产。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没收销售用能产品的非法所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依法责令其停用。

(六)加强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应用。组织对共性、关键节能技术攻关,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快产业化进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发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与管理模式。抓好一批节能型和清洁型示范企业(项目),树立节能降耗典型,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五、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

(一)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针对当前节能降耗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措施,抓好落实。为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市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制度,节能降耗的具体日常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组织领导机构,强化本地区节能降耗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和考核。全市“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按年度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节能降耗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任务,抓紧制定分解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实行严格考核。

(三)加强能源统计与监测(监察)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的能源利用统计与监测(监察)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完整科学的能源利用统计与监测(监察)制度,加强能源统计与监测(监察)队伍建设,尤其要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统计与监测(监察)分析,执行严格的能源利用数据评估和使用制度。能源消耗大的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能源利用监测(监察)机构,配备必要的能源利用统计和监测(监察)人员,保障工作经费。

(四)广泛开展节能降耗宣传、教育和培训。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技术和工作交流,组织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好每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要将节能降耗纳入各级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节能降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节能降耗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和现象,让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意识深入人心。

(五)切实做好机关单位的节能降耗工作。各机关单位要率先垂范,带头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减少消耗,引领全社会节约能源。通过设施设备改造以及在办公、用车、采购等制度与管理方面探索和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机关的节能降耗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提出本地本部门节能降耗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