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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应急预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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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应急预警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频繁出现局部地区雷电、冰雹、大风、短时强降雨等突发性气象灾害,为进一步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提高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突发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紧急异常气象专项服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121号)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突发性气象灾害是指暴雨、大风(台风、雷雨大风、其他原因引起的大风)等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天气气候事件。突发性气象灾害由各级气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业务规范开展监测预警工作,并按照《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规定(试行)》的规定向社会公开预警信息。各级气象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预防”的工作方针,加强对突发性气象灾害预报方法的研究,不断提高突发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二、明确突发性气象灾害的防御重点。防汛、公安、建设、交通、旅游、安监、农业、水利、林业、国土、教育、文广、卫生、体育、电力、通信等部门,县(市、区)及乡镇政府,工矿企业、建筑工地、车站码头、中小学校、旅游景点等是突发性气象灾害的防御重点部门和单位。重点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完善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在接到当地气象部门的突发性气象预警信息后,重点防御单位要根据各自的预案积极开展自防、自救,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按照职责和要求,切实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同时要督促检查下属单位防御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的短信服务系统。各县(市、区)政府要协调当地气象、防汛、交通、建设、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和移动、联通、电信等短信运行企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紧急异常气象专项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由气象部门牵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面向重点防御部门和单位的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短信服务系统,实现以“点对点”形式正式向重点防御部门和单位发送突发性气象预警短信。一旦气象部门发送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短信,移动、联通、电信等短信运行企业应按照紧急处置原则,以“绿色通道”形式,提高优先发送等级,确保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送及时、畅通。

四、健全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公众机制。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的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及时播发,并在预警信息有效时间内连续滚动播出。各乡镇应积极利用农村广播系统转播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农村、农民突发性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大型广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中小学校、工矿企业、交通干道等场所的公共电子显示平台、广播系统也应及时转播预警信息。各种渠道的转播必须使用当地各级气象部门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息。

五、进一步加强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的要求,切实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和支持力度。要着力加快*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地面气象自动监测分工程二期建设进度,尽快投入业务运行,为气象部门提高对突发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预警信息渠道积极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