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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企业自主创新,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按照市委、市政府实施“八大提升”活动的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从*年起在全市成长型工业企业中开展“比速度、比效益、比创新、比实力”的“四比”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对象
凡上年完成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实现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列入成长型工业企业并参加竞赛考核。竞赛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凡符合条件者,以后每年由市经贸委公布(*年*市重点成长型工业企业名单见附件3)。
二、竞赛办法
通过建立以速度、效益、创新和竞争实力等为主要内容的竞赛考核指标(见附件1),开展竞赛活动。对考核前30名的企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分别授予“年度成长型优秀工业企业”金、银、铜奖,并对企业经营者给予奖励。其中获得前10名的,授予金奖并奖励4万元,获得11-20名的,授予银奖并奖励2万元,获得21-30名的,授予铜奖并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考核方式
(一)凡列入竞赛对象的企业,于次年1月15日前填报“*市成长型工业企业考核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有关考核必需的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上报市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经贸局。
(二)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经贸局负责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县(市、区)经贸局会同同级财税、统计等部门核实企业上报数据,于1月20日前上报市经贸委。
(三)市经贸委在规定时间内,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对上报的成长型工业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一)成长型工业企业所有指标数据不含市外企业和非工业数据。
(二)“销售收入”指纳税销售收入;“实缴税金”含企业当年上缴国家和地方的所有税金。
(三)凡当年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等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竞赛考核资格。
(四)企业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相关资料的不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