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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76号)精神,做好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运力投放,维护市场稳定
(一)控制运力投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热点、难点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加强对运力投放的监控,严禁盲目投放运力,以确保市场稳定;认真调查出租汽车市场供求状况,建立切实有效的总量调控机制,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70%时原则上不再新增运力。*市区和*县的出租汽车新增额度由市、县出租汽车协会或道路运输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市交通局和*县政府协商一致,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交通局组织实施。其它各县(市)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的供求情况提出新增额度,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实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新增运力的投放工作,具体投放办法由市交通局制定。
(二)鼓励规模经营。各县(市)要引导经营户通过联合、兼并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发挥规模效应,逐步改变经营主体多、小、散、弱的状况,促进规范管理、规范经营。
二、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限期使用制,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年限最长为6年(2003年1月1日前投放的车辆仍为8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应立即退出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经营权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回,其运力指标按新增运力投放方法实行统一投放。
1、线路经营权使用期满;
2、车辆报废;
3、违反经营使用承诺;
4、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
(二)各县(市)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但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适当降低。经营权出让金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万元,在取得经营权时一次性缴纳,具体标准分别由各县(市)政府和市交通局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其中*市区和*县的标准要一致)。出租汽车在核定的经营年限内因故提前中止使用的,应退还剩余年限的经营权出让金。经营权出让金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其中直接用于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不少于30%,其余部分用于出租汽车基础设施的改善等。
(三)取得经营权的企业应与市、县(市)运管部门签订统一格式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协议》,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一车一证。严禁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私自转让、倒卖炒卖,对非法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出租汽车企业之间可以以联合、兼并、收购等形式转让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经营权转让后其经营权使用年限不变。
三、清理收费项目,合理调整运价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新出台收费项目,并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营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其中出租汽车运输管理费自*年5月份起停止征收。停征后的出租汽车管理经费,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8]372号文精神,由同级财政落实解决。同时,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市场供求状况以及油料上涨的实际情况,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适时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费价格进行调整。
四、规范承包机制,合理确定标准
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对新增以及更新的出租汽车,一律不得采取以上经营模式,企业要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交通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指导意见,并加强监督。
五、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
各级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活动。对未按规定领取有关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经营范围的非法营运行为,必须予以取缔,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旅客反映强烈的如拒载等服务质量问题,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顿要求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财政局、发计委参加的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理整顿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清理整顿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关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抓紧开展自查和整改,全面完成清理整顿的各项任务,并将检查验收总结于*年6月底前报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