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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43号)精神,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分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城乡统筹,同步推进,将全省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担,省与市县分担比例如下:
1淳安县、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洞头县、磐安县、武义县、衢州市(含所辖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丽水市(含所辖区)、缙云县、青田县、龙泉市、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云和县、庆元县、仙居县、天台县、三门县、舟山市(含所辖区)、岱山县、嵊泗县,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2安吉县、金华市(含所辖区)、兰溪市,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7∶3;
3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长兴县、浦江县、临海市,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5∶5;
4富阳市、德清县、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县、海盐县、诸暨市、嵊州市、上虞市、新昌县、东阳市、永康市、玉环县,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3∶7;
5杭州市(含所辖区)、温州市(含所辖区)、乐清市、瑞安市、湖州市(含所辖区)、嘉兴市(含所辖区)、绍兴市(含所辖区)、绍兴县、义乌市、台州市(含所辖区)、温岭市,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2∶8。
(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对不同类型的困难学生实行不同的资助政策。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低收入家庭(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家庭)子女,免课本费、作业本费(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省政府逐步提高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逐步扩大低收入家庭学生资助);少数民族学生,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因病、因灾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减免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市县政府决定。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困难学生,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
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由省与市县政府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苍南县、永嘉县、平阳县、安吉县、金华市(含所辖区)、武义县、磐安县、衢州市(含所辖区)、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江山市、舟山市(含所辖区)、岱山县、嵊泗县、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丽水市(含所辖区)、青田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云和县、庆元县、景宁县、龙泉市,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7∶3;
2桐庐县、建德市、临安市、德清县、长兴县、海盐县、新昌县、嵊州市、兰溪市、浦江县、东阳市、永康市、临海市、玉环县,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5∶5;
3除上述以外的地区,由市县承担。
(三)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提高后的日常公用经费超出2003年省定标准(欠发达地区小学生均180元/年、初中生均240元/年,中等水平地区小学生均200元/年、初中生均280元/年)部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担,具体按免学生杂费的省与市县分担比例执行。
(四)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市县政府为主,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安排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市县校舍维修改造规模、财力状况、新机制实施情况等因素给予奖励性补助,省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五)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113号)精神,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各地应当将中小学教师合理收入纳入市县政府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范围,不得留有“缺口”。积极探索和推进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宁波市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所需资金,由宁波市政府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自行落实。
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66号)要求,继续做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
(二)2007年,扩大低收入家庭学生资助范围,将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从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提高到2000元,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000元提高到4000元。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达到230元/年,初中生均公用经费达到330元/年。启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积极推进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实行“校财县管”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中小学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三)2008年—2010年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到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达到中央制定的基准定额。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机制。全面实施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提高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扩大困难学生资助面。逐步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协调。
(二)落实分担责任。省政府足额安排应由省财政承担的资金,从2007年起列入政府预算。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分担和落实情况纳入对市县的考核,与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相挂钩;纳入市县领导目标责任制和教育督导考核范围,与“教育强县”创建和复评相挂钩。
(三)强化预算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中小学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县管”制度,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四)坚决制止乱收费。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一律停止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如有违反,将追究学校校长、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领导的责任。
(五)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切实提高中小学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推进城市优秀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中小学教科书种类、数量和价格,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六)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不准减少本级政府对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准挪用公用经费、校舍维修资金发放教师津补贴,不准乱收费加重学生负担。各级政府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