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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令第375号),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省自1991年开始探索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员逐步增加,全省参保职工已超过500万人。但是,目前仍有相当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由此而引发的未参保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应尽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打造“平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凡我省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加大工作力度,通过2—3年的努力,到年,全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力争达到1200万人,实现全省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一)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和省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各市也要分解落实工伤保险阶段性扩面任务,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省劳动保障厅要加强考核,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扩面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和农民工数量多的企业,应优先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用人单位为其职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三)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年底前,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名单和缴费工资为基数,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并由地税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
(四)加大高风险行业企业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建筑施工、矿山开采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六)加强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随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快速增加,各地要加大对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符合工伤保险参保、认定、鉴定、待遇支付等全方位管理需要的信息网络体系。
(七)加强工伤保险组织机构建设。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组织机构建设,加快建立省和市级的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配备并充实各类专业人员,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各方面工作。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卫生、民政、人事、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