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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省级*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特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尚未全面实行部门预算的市、县(市、区),也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做到无预算不采购、不支付。
二、各市及所辖县(市、区)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及所辖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在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并予以公布。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单位因特殊要求需自行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均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有关采购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公告(具体媒体由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四、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