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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滩涂是我省重要的土地后备资源,为了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缓解土地供需紧张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4号)以及《*省滩涂围垦条例》等规定,经省政府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科学围垦,进一步完善滩涂围垦规划
坚持滩涂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修订完善全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滩涂围垦总体规划应符合我省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钱塘江治理规划,与《*省环杭州湾产业带发展规划》、《温台沿海产业带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等衔接。同时,明确近期和远期开发功能和目标,充分发挥滩涂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全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认真组织修编区域滩涂围垦规划,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今后滩涂围垦开发项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省、市、县(市、区)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提高科学围垦水平。
二、统筹滩涂围垦补充耕地指标
滩涂资源和滩涂围垦形成的土地,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于我省可围垦的滩涂资源有限,今后滩涂围垦项目开发所得的土地资源必须由政府掌握,按用途投放市场。*年及以后动工的滩涂围垦项目(含宁波市)中,凡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滩涂围垦规划已明确用作耕地开发的滩涂资源,应确保围作耕地。
为保证国家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需要,省里对*年及以后动工的滩涂围垦项目,按实际围成面积的20%统筹用于补充耕地指标。各地在上报滩涂围垦项目时,应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滩涂围垦规划的规定,落实用作耕地的面积,并与省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由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协议书。
三、进一步落实对滩涂围垦的扶持政策
认真落实对滩涂围垦的各项扶持措施。对滩涂围垦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2250亩)以上的省重点围垦工程,补助标准为:浙东南沿海围垦每亩定额补助1500元,钱塘江两岸杭州湾区域围垦每亩定额补助1000元;滩涂围垦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2250亩)以下的中小围垦项目根据规模和建设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在此基础上,对省统筹的围垦新增耕地(含宁波市),在达到基本农田标准并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后,由省财政在省级造地改田资金中安排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和水利部门制定。
四、依法加强对滩涂围垦项目的管理
所有滩涂围垦项目均应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围垦。凡涉及海域使用的围垦项目,要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发〔*〕24号文件的规定,先取得海域使用许可,再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规划近期围垦的造地区内,不再发放养殖证。已获得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经依法批准的滩涂围垦需要,并由围垦项目业主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滩涂围垦项目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确保工程质量。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滩涂资源开发利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围垦所在地政府对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和滩涂围垦项目负总责,省水利、国土资源、财政、海洋与渔业、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全力支持各地做好滩涂围垦工作,实现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