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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体质,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配供爱心营养餐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受资助对象包括在农村中小学享受就学资助的低收入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残疾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在各类民办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学的上述学生也纳入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自*年秋季入学开始,由学校每周对上述学生免费提供2至3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周5元。
三、资助形式。学校向列入资助范围的学生发放营养餐券,学生凭券免费用餐。营养餐券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按收到的营养餐券总额和享受学生名单,报经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与同级财政部门结算,取得拨款。
四、就餐方式。没有就餐场所的学校提倡学生自带餐具集中在教室或寝室供餐;没有伙房的村小(或教学点)可以就近委托村民(或住校教师)烹制营养餐。学校要加强营养餐卫生管理和质量监督。
五、经费筹措。爱心营养餐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各市、县(市、区)应将营养餐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享受人数和应资助金额足额安排。鼓励各地开展献爱心活动,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扩大经费来源。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一类、二类地区分别按50%、30%的比例给予补助,三类地区由各市、县(市、区)自行安排。
六、资金管理。省级专项资金实行先资助后结算的办法。每年5月30日前,各地上报当年爱心营养餐配给计划和目标任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据此下达省级爱心营养餐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并于7月底前先按预算控制数下达50%的补助资金。各市、县(市、区)财政按学校回收的“营养餐券”总额结算并将资金拨款到位后,于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上报享受学生名单并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实后,在预算控制数内按补助比例计算,下达年度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小于预算控制数的,省财政按实计算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控制数的,按预算控制数计算补助资金。
爱心营养餐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作它用。学校应按“营养餐”标准和数量足额配餐,食堂等工作人员相关费用和炊具添置的经费不计入营养餐成本。同时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
七、食品安全。为保证“营养餐”的卫生安全,各地教育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和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采购、烹制、炊具消毒、用水等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建立食品留置监测制度,保证样本资料完整。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确保健康安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建立食物中毒和疫情、病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到及时处置,保证学生健康安全和学校稳定。
八、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各地应根据省规定的资助对象每年准确界定爱心营养餐享受的学生,建立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出具有效证件。学生的监护人凭有效证件领取“营养餐券”。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爱心营养餐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对享受学生的家庭名单在乡(镇)、村予以公示。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