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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税费改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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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税费改革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年7月以来,我省全面实行了以“减调改稳”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在各地、各部门的努力下,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全面展开,原有体制下容易加重农民负担的一些制度性障碍逐步消除,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预期目标,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农村长期累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特别是相关配套改革滞后,农民减负的基础还不牢固,需要进一步从制度上认真加以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1号)精神,下一阶段,我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积极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改进和加强政府对农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农业税改革,从*年起免征农业税

从*年起,我省全面免征农业税。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配套改革的目标和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积极探索,积累经验,确保农业税免征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各地要统筹安排好财政预算,明确农业税免征后“三个确保”的经费保障措施,不留缺口。省财政对因免征农业税受到影响的地方收入,将根据各市、县(市、区)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给予适当转移支付。

按照“谁聘用,谁解决”的原则,妥善安置好农业税助征人员。各地可以根据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需要,对部分农业税助征人员进行转岗安置。对于工龄长、年龄大、转岗困难的助征人员,要参照当地同类人员社会保障等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二、逐步取消固定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款,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管理,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从*年起,全省逐步取消向农民固定收取的村提留款,建立新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来源渠道,村内“一事一议”办法完善为既可筹劳又可筹资。村级组织开支来源采取以集体经济收入为主、村内自筹和财政补助为辅的办法解决。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以及“五保户”供养等村级组织开支;村内自筹的资金和劳务主要用于兴办村集体公益事业,筹劳筹资必须严格按照“一事一议”、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向村民筹集。农业综合开发中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筹资筹劳的程序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要进一步加强村集体经济和资产的管理。村级集体资金要建立收支预决算制度,实行增收和节支并举。要从严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以收定支。对规模偏小、实力偏弱的行政村,在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并村,减轻村民负担,实现增收节支。提倡村两委成员相互交叉兼职,从严控制享受补贴的村干部人数。村干部定额补助或误工补贴标准,要根据当地村级经济发展状况和村民收入水平,结合工作任务由各县(市、区)具体制定。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体制,确保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精神,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体制,建立“以县为主”的财政保障制度,促进城乡教育事业协调均衡发展。县级政府应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的主要财政责任,确保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建设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力求做到逐年有所增长。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财政统发制度,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合理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并切实保证公用经费到位。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提高办学规模和效益。多渠道筹措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经费,加强学校建设,使农村中小学基本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加紧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扩大优质教育的覆盖面。严格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统筹城乡教师管理,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新聘教师录用条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淘汰不合格教师,节约教育经费。在全面推行义务教育“一费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收费管理,畅通投诉渠道,严禁乱收费。

四、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新增支出要向农村倾斜,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投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按照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继续将原由乡镇统筹费承担的“五项事业支出”纳入县乡财政,打足预算,不留缺口。增加农村卫生、文化、水利、农技推广等投入,保证农村社会事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以分税制财政体制为核心,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事权、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在合理划分并理顺各级政府事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类确定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对由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一般不再设立一级财政;对经济发达、财政收支规模较大,或者具有明显的集聚和辐射作用的中心镇,应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调动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对经济欠发达、收支规模小的乡镇,可实行“乡财县管”,由县级财政进行规范管理。

五、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精简机构和人员,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把乡镇政府现在承担的一些不应由政府承担的事务减下来。严格规范乡镇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领导职数。乡镇党政内设机构一般设置3—5个,少数经济发达、规模较大的乡镇可增加1—2个,具体由市、县(市、区)作进一步的规范。严格核定和控制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由省实行总量管理。乡镇行政编制应严格按中央和省核定的进行控制,事业编制由省进行重新核定,5年内不得突破。今后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按照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整合乡镇事业站所,乡镇政府不再新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清退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借调、临时聘用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要继续做好撤并乡镇和村组工作。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反法规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把乡镇编制管理工作列为对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进行严肃处理。

六、积极稳妥地开展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被个人占用的乡镇和村集体资产要予以收回,已造成损失的要作价赔偿;对乡村债务中的高息部分,应比照同期银行利息依法予以降息;对不应该由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承担的债务,应从乡村债务中剥离出来,不得摊派给集体和农民;因行政区划变更导致乡镇或村发生新设、合并、撤销等情况的,原有的乡镇或村的债务应由新设乡镇或村承继。

要严格乡财政、村财务和集体资产的管理,完善村级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政务、财务公开,有效遏制债务增长势头,防止新的不良债务发生。乡镇政府一律不准直接办企业,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乡村兴办社会事业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无收入来源的,一律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坚决取消一切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不准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对脱离实际,盲目上项目搞建设形成不良债务的,要追究乡镇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由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部门专项治理的责任制。抓紧制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切实把它作为考核、任用地方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县、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农民负担、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管理制度。

继续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整治农村教育、订阅报刊、用水用电、修建道路、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民务工经商等方面的乱收费。继续完善涉农税收、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村级财务公开制,委托制和专项审计等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监督,严禁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八、加强领导,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要层层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负责制,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督促检查,完善工作机制,为改革提供组织保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抓紧制定各项配套改革的指导意见。要加强调研,完善政策,筹集安排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资金,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制,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