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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切实保护耕地,节约使用土地,建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集约用地观念
我省人多地少,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缓解这一矛盾,各地在盘活存量、节约用地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我省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农用地转用的年均增幅远高于同期GDP的增幅,经济总量增长所消耗的土地资源量呈上升趋势,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水平较低,造成了大量土地浪费,这种以土地资源高消耗为支撑的经济粗放增长已难以为继。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观念,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严格实行总量控制。要坚持集中利用和节约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供地政策的调控作用,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引导并逐步实现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集聚利用效应。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要充分论证,优化方案设计,科学选址,节约用地。
严格开发区(园区)管理。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对省政府确定、国家有关部委认可保留的开发区(园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不得擅自突破。对开发区(园区)内道路等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防止因配套基础设施过度超前建设而造成控制区域内土地抛荒的现象。提高开发区(园区)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通过集中布置建造行政管理、生活服务、污水处理、仓储及绿化等配套设施,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合理确定城镇建设规模。所有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越权修改和调整规划,禁止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违反标准的大广场、宽马路和大行政中心建设。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影响城市景观、城市安全、城市生态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高度,提高土地空间利用效率。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统一规划,按功能分区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对旧城改造、旧村改造中的安置用房建设,要鼓励、支持集中建造多层、高层公寓,禁止建造别墅和低容积率住宅。
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纳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对超过年度用地计划的应暂停当年建设用地审批。
制定和完善供地政策。实行供地目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在土地供应上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对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的区域修正系数一律上调0.2。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绿地控制指标作适度下调: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用地不得超过35%;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等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工业生产企业等工业用地不得超过20%。
严格按照具体建设项目审批和供应土地。对项目可研报告确定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和时间。对企业技改项目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建设用地,确需扩建的,要将原用地面积和新申请用地面积一并测算。对企业等用地单位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要严格控制,一般应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其中在开发区(园区)内的不得超过7%,禁止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对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试行项目投资规模最低值控制办法,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通过减免厂房加层配套费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造多层标准厂房,以解决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实行年度跟踪检查制度。凡前两年度、上一年度及当年土地供应率未分别达到95%、80%、50%的市、县(市、区),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三、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和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
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提高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增强市场主体用地成本意识,提高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的自觉性。探索工业用地市场配置机制,试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有效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建立全省平衡的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体系。实现工业用地价格的统一有序管理,防止和减少因区域间的不良竞争而导致的土地粗放低效利用现象的发生。制订地价与土地利用集约程度的调节系数,在不低于全省工业用地最低限价的基础上,对土地利用效率较低的项目用地适当提高供地价格,对土地利用效率较高的项目用地给予适当的地价优惠。
继续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加快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土地市场定期分析和预警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地价指数,引导和规范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
加大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农用地转用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清已农用地转用尚未供应土地的面积与区位,查清具体建设项目中闲置土地面积与区位,优先安排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急需和高效的建设项目使用。
通过合理补偿等途径,建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对尚未达到法定收回期限的闲置土地,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动员土地使用者退出土地。对因规划不合理造成闲置的土地,可以合同剩余使用年限计算土地价款,退还给土地使用者,由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安排给急需建设的项目使用。
开展城市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努力盘活闲置厂房、仓储等用地,提高农村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和引导企业依法转让或出租闲置厂房,实施厂房加层、改造老厂、内部整理和余缺调剂,引进先进设备,节约生产空间等途径将存量变增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加强土地利用监管,全面推行土地集约利用考核制度
制定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考核办法。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内容,促进土地的及时开发和合理利用。强化项目竣工的复核验收工作,对未达到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用地控制指标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决定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追究土地使用者违约责任。
制定开发区(园区)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依据土地开发进度、投入与产出水平等评价指标,综合评判开发区(园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并据此实行开发区(园区)的动态管理。
建立市、县(市、区)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实行评价结果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解相挂钩的办法,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不断提高。
以上具体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发改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加强领导,提高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土地集约利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土地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浪费土地的行为。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建设、教育、交通、水利、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土地集约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