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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复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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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复核通知

化妆品生产企业

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业务划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食药监法〔〕178号)和《关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和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年检(复核)专用章”启用的通知》(粤食药监健〔〕215号)的要求,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程序实施。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自年4月25日起开始受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复核申请。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企业应在许可证发证满2年的30天前申请复核。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复核申请由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办公中心受理。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

五、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办理程序见附件1。

六、《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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